问题描述:我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现被海关认定为虚假核销、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构成走私而刑事立案,在计核偷逃税额的时候是一票一票计核的,但海关计核说明注明是使用“终结日”的税率和汇率,请问这样是否正确?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延伸阅读: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