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公司因为进口的塑料粒被海关认为是固体废物,现在不但要求退运,还要处罚10万,货物价值本身也不超过15万,向海关提出异议的时候,说这个是固体废物防治法规定的最低限度,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是否太严苛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你司不存在拒不退运、造成环境污染等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按照你的描述,处罚显然存在不合理性,应当依法撤销。
延伸阅读: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