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内销保税料件构成走私时要不要扣减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8-12-10 09:00:00  浏览:1603次

    问题描述: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因是进料加工,所以开始时客户群并不明确,导致生产出成品后国外客户骤减,只能内销掉了,现在海关查到说我们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想问一下,如果海关计核走私货物的税款,会不会相应扣减销售时的增值税?该部分我们在国内销售时是有向国家缴纳并做入会计账的。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海关计核税款时,其“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其中海关代征税的税种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贵司内销保税料件后所缴纳的税款虽然也是增值税,但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部分税款是走私行为既遂后在国内流通领域产生的,不应当扣除。




    延伸阅读: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十二、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 标签:
  • 减税
  • 扣减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