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出口退税
    为客户购买配套设备出口能否视为自产并办理退税?
    发布时间:2018-12-19 08:48:00  浏览:4797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包装器械的生产厂家,现在国外的客户那边使用与我司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机器坏了,要求我司代为采购,我司将代为采购的设备出口给客户,请问这能视为自产并办理退税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附件规定,视同自产对企业本身有主体资质要求,除此之外外购货物除应满足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或同时符合其他与货物有关的要求,具体请参阅该通知附件4。




    延伸阅读: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