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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生鲜被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如何确定走私犯罪既遂?
    发布时间:2019-01-16 08:13:25  浏览:1439次

    问题描述:您好,公司在五年前被海关查到进口生鲜时有低报价格的行为,但当时并没有继续追查,现在过了好几年了又将企业负责人找来作笔录后送检了,现在的问题是,当时有部分货物在海关查后虽已进口但是存在仓库的,因为这个事情公司退运了,请问一下,海关会如何认定公司的犯罪既遂行为?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相关规定,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应当认定为走私犯罪既遂。但依您所言如果企业事后有退运行为,应及早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最大权益。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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