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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走私犯罪中可以单纯按时间计算个人的偸逃税款数额吗?
    发布时间:2019-02-27 08:27:34  浏览:1228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同学毕业后在深圳找了一份工作,主要是帮他老板在国内收货、记账,近期他被某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了,说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并且海关计核出来的税款是从他开始做事的时间计算,但是记账、收货的工作不是他一个人做的,很多时候是他同事做的,但是海关没有加以区分,请问共同走私犯罪中可以单纯按时间计算个人的偸逃税款数额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外,其他主犯或从犯都应按照其所参与或从事的部分进行处罚,就如您所述中海关计核只计算了您朋友工作的时间段的道理一样,如有证据证明,在您朋友工作的时间段内确实有部分货物的记账、收货非其所为,理应扣除其没有参与的部分。

     

    延伸阅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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