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公司将货物以包干方式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时对方涉及走私会被牵连吗?
    发布时间:2019-03-01 22:57:00  浏览:1648次

    问题描述:公司不具有办理进口业务的能力,所以在进口电子产品过程中,全权委托正规经营的通关公司办理进口,当时商谈的是统一价格标准,他们与我们的供货商联系,通关公司办妥所有通关手续后送货上门,请问一下,现在海关来我们公司查案,有员工去做了笔录,我们会被认定为走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相关规定,如贵司在整个通关过程中,对通关公司的通关行为及流程完全不知情,如从未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则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有很大争取空间,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详细分析案情。



    延伸阅读: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