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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申诉已立案是否意味着再审重新审理?
    发布时间:2019-03-12 08:16:20  浏览:1480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同学因之前因涉嫌农产品走私被某中院一审判处了实刑,他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去年他向二审法院提起了申诉,要求再审,现在二审法院已经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请问这不是不是意味着案件要进行开庭审理了?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立案不等于案件重新审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才会决定重新审理,且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延伸阅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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