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仅一次为走私犯罪单位提供转账的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9-03-15 12:01:03  浏览:1654次

    问题描述:因为朋友开公司做生意,说想借我的卡给他走一下账,所以就借给他了,后面做了一次,后来因为结婚,卡全部上交领导就没有再借给他了。现在,他犯事给拘了,我想问一下,我会不会被认定他的共犯?


    中国海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相关规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如果您并不知情,且只为嫌疑人提供过一次这样的行为,一般不应当被认定为共犯。


    延伸阅读

    一、“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二、“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