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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和单位共同走私偷逃税款数额15万元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3-15 12:39:24  浏览:2311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一家报关公司,去年我司帮某一客户进口了一批货物,该客户是个体工商户,最近海关来调查说是我司代理该客户进口的货有低报价格的情况,涉嫌偷逃税款15万元,海关还说要刑事立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司要被追究责任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税款数额二十万,根据您所述,贵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海关会按照相关规定对贵司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一、“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二、“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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