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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报关导致申报不实是罚货主还是报关行?
    发布时间:2019-04-04 10:50:27  浏览:3164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进口木材时长期委托某报关行代理报关,以前进口的都是同一类木材,但这次的不一样,因为做单的文员是新来的,没注意就将只是将数量和单价改了改就发给报关行了,报关行也未我们核实货物信息就按以前的进行申报了。导致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是罚报关行还是罚货主?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货主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义务,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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