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的案子,公司被一审和二审判处走私罪,现在还在申请再审,但申请再时要求我们提交新的证据,我们没有新的证据,都是以前提交过的证据,但二审时最后几份证据刚提交上去没几天,判决就下来了,法院对这些证据都没处理过,这能不能也算新的证据?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规定,如果你们最后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未组织质证,并且该证据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话,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延伸阅读: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