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因为供货商的原因被海关认定申报不实涉及走私,被行政处罚,现在已向其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原处罚机关找到公司说会重新处理,要求我们撤回复议,请问一下,操作上可行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来之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延伸阅读:
“第八十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申请人未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