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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企业销售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将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30 09:59:19  浏览:1621次

    问题描述:企业涉嫌走私,现在海关计核出来说是偷逃税款达2000万元,但实际上,该货物关税为零,只有增值税,而增值税又是海关代缴的,我们在销售该货物时已向国家缴纳了相关的增值税,请问一下,这部分税款如何认定,可以申请扣减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销售环节增值税,认定为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延伸阅读

    “十二、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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