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海关缉私局移送到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走私案件,如果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院是否可以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意见?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的意见。但是,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延伸阅读:
“第三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