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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税收征管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15 13:22:00  来源:  浏览:3312次

    中国海关税收征管政策      时间:2008年3月5日下午14:00-16:00

    【雷金菊】我是中国海关律师网业务维护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关于中国海关税收征管政策,是众多网友关注的话题。今天我们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海关税收征管措施、海关关税税率与汇率适用、企业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中的政策法律问题等与网民在线沟通。[2008-3-5  14:01:00]
    【孙律师】网民朋友,大家好![2008-3-5  14:02:00]

    在回答网友问题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中国海关职能、关税制度及海关税收征管依据。海关是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确定了海关有四大职能: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用吴仪副总理的话来说,海关的任务就是“管好自己的人,把好国家的门”。“把好国家的门”是海关行使法律赋予其职责的中心工作,这项工作其实是围绕“证”和“税”来展开的。“证”在此不作阐述,中国海关律师网不久将就我国对外贸易管制、货物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做专门访谈。[2008-3-5  14:02:30]

    【孙律师】关于“税”,海关征税就是海关依法开展征收进出口税(关税和其它进口环节税)的活动。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以国际贸易物流的标准来分,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以关税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等,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可分为进出口货物关税、进境物品进口税。由于关税在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级财政的突出地位,它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将不断地运用关税这一杠杆来协调和统筹对外贸易与国内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2008-3-5  14:04:00]

    【孙律师】当然,关税征策与广大外贸企业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了解国家的关税征管政策及其变化,有利于企业更多更好地开展进出口贸易、减少贸易与通关成本、降低相关风险,从而更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实现自身发展目标。[2008-3-5  14:06:13]
    【孙律师】我国海关关税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五个制度组成:一是关税征管制度;二是关税完税价格制度;三是海关商品归类制度;四是减免税制度;五是原产地制度。这五项制度构成关税制度的5个要素,今天我们访谈的内容主要涉及关税征管制度。[2008-3-5  14:08:45]
    【孙律师】海关税收征管有三个层级的法律依据:第一层级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层级是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海关及有关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的具体征收关税事项的规范文件。[2008-3-5  14:10:22]

    【网友】请问孙律师,2008年的进口关税税率有哪些变化或者说调整?[2008-3-5  14:13:00]

    【孙律师】关于2008年的进口关税税率,主要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作出以下调整: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其它调整还涉及到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税率是关税政策变化的晴雨表,总体地来说,2008年的进口关税税率变化和调整范围不大。[2008-3-5  14:14:00]

    【网友】请问孙律师,关于适用什么时间的税率,法律有什么规定,以什么为基准日或标准?[2008-3-5  14:17:08]

    【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这是一个一般性规定,以申报日为适用税率的基准日。同时还有一些特别性规定,比如对于预先申报的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而对于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对于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对于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2008-3-5  14:20:00]

    【网友】请问孙律师,关于汇率的适用,有什么政策规定?[2008-3-5  14:23:10]

    【孙律师】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2008-3-5  14:23:40]

    【网友】请问我国现有多少个优惠关税协定,关于协定税率是如何适用的?谢谢![2008-3-5  14:25:10]

    【孙律师】至目前为至,我国与有关国家(或经济体)和地区签署6个优惠关税协定。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以下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和“全面降税”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继续实施零关税,其中新近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有17项;6、继续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关于协定税率的具体情况可以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收录的2008年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内容。[2008-3-5  14:27:00]

    【网友】请问孙律师,2008年我国对哪些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税率?[2008-3-5  14:28:01]


    【孙律师】根据2008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我国今年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有关规定可以查阅中国海关律师网“查询工具”栏“2008年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2008-3-5  14:30:55]

    【网友】我们听说2008年的出口税比以往有较大的变化,变化有哪些,能否告诉我们在哪里可以查得到?[2008-3-5  14:32:00]
    【孙律师】关于2008年的出口税税率情况,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出口税税率,另一种是出口暂定税率(是在本年度内有效实施的税率)。有关出口税税率的情况可以查阅中国海关律师网收录的2008年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出口税率部分,同时仅仅查阅年度税则并不能完全掌握国家出口税的调整情况,因此可以在中国海关律师网的“最新法规政策发布解读”栏查询出口税税率变更情况,该栏对于我国对外贸易及海关、商检政策变化有较全面的揭示和记录。[2008-3-5  14:34:00]

    【网友】我司在法国的客户无偿提供一批样品,使用后也不销售。请问:进口时需要征税吗?如要征的话,征什么税呢?另外关于机电证的问题,是否需要办理?[2008-3-5  14:35:01]

    【孙律师】根据海关规定,货样广告品总值在4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400元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增值税。关于许可证的问题,对以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进口,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可免于办理许可证件,海关径凭其他有效单证办理进口验放手续。[2008-3-5  14:38:00]

    【网友】我司于上月以一般贸易进口了一批机器设备,后来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需退回,我们双方也已协商好,请问退运出口后,可否退回原来已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2008-3-5  14:39:10]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和增值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单证资料。[2008-3-5  14:42:00]

    【网友】请问进口废旧钢材的关税是怎么计算的!具体是工字废旧钢材,拿来回炉炼钢用![2008-3-5  14:43:05]

    【孙律师】关于废旧钢材的关税数额涉及到该商品的完税价格、税则号列、税率、原产地、汇率等因素。您可以根据海关归类的要求查询出税则号,找到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关于进口关税税率、计算公式,可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查询工具”栏。[2008-3-5  14:45:10]
    【网友】您好! 我们公司与非洲地区的公司做生意,他们从中国购买产品,我们从非洲进口一些原材料,但是不清楚我国对哪些非洲国家实施特别优惠税率,以及如何查找实施特惠税率的商品,还有税率等等。[2008-3-5  14:46:50]

    【孙律师】2008年,我国继续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等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有关国家名称及特惠的商品税目、税率请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查询工具”栏,2008年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附件。[2008-3-5  14:48:34]

    【网友】孙律师,你好!我公司1月份从韩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放大镜(商品编码为:90138010),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协定关税税率为8.4%,但是我公司进口时海关按12%的税率来征税。为什么海关没按协定关税税率来征税呢?[2008-3-5  14:50:45]
    【孙律师】您提到的税率没有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又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77号公告的规定,属于协定范围的有关商品申报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以享受优惠待遇。因此适用协定税率是有条件的,不是自动适用的,贵司可能是没有按上述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有关规定,可以在中国海关律师网搜索查询。[2008-3-5  14:54:10]

    【网友】我公司有一个产品出口至深圳福田保税内企业,从今年起,该产品要征收出口关税了,但是海关对出口至保税区产品也要征收出口关税吗? [2008-3-5  14:55:00]

     【孙律师】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规定,从区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属应征出口税的货物,应缴纳出口关税。[2008-3-5  14:57:08]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是外资企业法务专员。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二手汽车关税的问题。据说二手汽车是属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是吗?那么又听说有些人可以带进二手车,这是怎么回事?比如说我司的外籍管理人员可以带吗,海关如何征税?[2008-3-5  14:59:33]
    【孙律师】您说得对,二手车(旧车)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被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因此不能经营进口。同时,为了照顾特定人员的自用需要,国家允许其以自用物品的形式申报纳税带进小汽车(当然应包括二手车或旧汽车),目前海关仅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常驻机构和常驻机构中的常驻人员、定居旅客、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凭相关证明和单证征税带进自用汽车。关于征税问题,二手车与新车在适用税率上是相同的,完税价格由海关审定。[2008-3-5  15:03:01]

    【网友】我们公司一直以来有向国外客户提供玉米细粉(商品编号:11022000),听说今年起已取消该商品的出口退税,还要征出口税,是这样吗,能否告诉我具体情形?谢谢![2008-3-5  15:03:23]

    【孙律师】为了稳定国内粮食供应及粮食食品价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出了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宣布自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其中包括了玉米细粉。与此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其中规定玉米细粉的出口暂定税率为10%。[2008-3-5  15:07:27]

    【网友】我司于上个月初从日本进口了一批货物,因我司对海关归类有异问,海关同意凭保放行,后来由于业务人员的疏忽,没有能及时按海关要求缴纳税款,导致海关发出滞纳金缴款通知,我想问问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按什么比率?[2008-3-5  15:08:38]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2008-3-5  15:11:36]

    【网友】我司正与某印尼矿厂谈判从该国进口铁矿砂事宜,想咨询一下,关于铁矿砂的关税是多少,还有进口铁矿砂需要什么监管证件?谢谢![2008-3-5  15:12:23]

    【孙律师】关于铁矿砂进口的关税多少,取决于你司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计入相关费用,并作价格调整)、适用的税率、汇率等。铁矿砂的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3%。货物进口前需办理货物进口自动许可证、进口时需办理报检手续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2008-3-5  15:15:44]

    【网友】我公司以一般贸易从韩国征税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进口使用中发现质量有问题,需返回韩国检测,经检测韩国公司决定无偿予以替换,我司欲将上述替换货物进口,请问我司可以用无代价抵偿的贸易方式报全免税可以吗?谢谢![2008-3-5  15:16:21]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如贵司进口补偿货物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可按“无代价抵偿”方式申报。[2008-3-5  15:19:41]

    【孙律师】若韩国提供的免费补偿或更换的货物与原进口货物不一致,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货物管理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若贵司申报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2008-3-5  15:22:45]
    【网友】我司因资金限制,想从意大利租赁进口一批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请问如何办理海关手续,涉及的关税是怎样规定的?谢谢![2008-3-5  15:23:14]

    【孙律师】租赁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有实际货物进出口但没有实际的货物买卖与成交价格,因此在海关管理上与一般贸易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据海关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关于进口税事宜,海关是这样规定的:属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贵司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如属分期支付租金的,贵司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贵司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2008-3-5  15:28:41]

    【网友】我司去年向非洲出口一批电子仪器,后来使用过程中有些仪器出现故障需要维修,请问怎样办理维修仪器的进口手续,进口时是否需缴纳关税?[2008-3-5  15:29:40]

    【孙律师】根据海关规定,原出口的货物需进境维修时,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关于征收关税的情况,如贵司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应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在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无需缴纳进口关税。[2008-3-5  15:35:39]

    【网友】我司于2008年1月出口一批钢材至东南亚,出口时已缴纳了关税。但因检验发现有部分钢材不合格,因而于最近将退运进境,请问,该批退回国内的货物是否可获免税?还有,已退回的部分原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关税能否申请退回?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2008-3-5  15:36:37]

    【孙律师】根据海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又据海关规定,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2008-3-5  15:41:33]

    【网友】我司因将保税货物违规内销被海关立案处理,除了面临处罚外,还要补税,听说还要加征缓税利息,请问只有在违规的情况下才加征缓税利息吗,加征缓税利息的计息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2008-3-5  15:42:13]

    【孙律师】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因此无论是否违规,只要是有内销的情形海关都要加征缓税利息。贵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内销保税货物,海关将以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作为计息起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   在此还应提醒的是,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海关还会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征收滞纳金。[2008-3-5  15:48:11]

    【网友】孙律师,您好!不久前我司收到了一份《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大致是说我司于2006年进口的三批化工原料因违法海关规定造成少征税款,需补征数十万税款。我司并无违反海关规定的事发生,现在却要缴这么多税款,请问,海关的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2008-3-5  15:49:17]

    【孙律师】因不知事情的具体情形,所以在此只能就海关的规定作一阐述。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海关补征和追征税款,性质和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就您刚才所提到的“我司并无违反海关规定的事发生”一事,我认为贵司可以认真调查一下,如无违法违规事情,可以向海关作出说明。确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应属补征范围。[2008-3-5  15:54:08]

    【网友】孙律师,您好!不久前我们从上海口岸进口了一批化工产品,因双方对商品成份的认识不同,我们不同意海关的归类决定,我们做好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准备,有的人说应先到海关申请复议,请问孙律师,对归类决定不服不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吗?[2008-3-5  15:55:09]

    【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出现纳税争议的纠纷或争议,纳税义务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申请纳税行政复议是纳税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4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对“商品归类”有异议被纳入纳税争议范围内,因此,贵司应先行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2008-3-5  15:59:03]
     
    【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出现纳税争议的纠纷或争议,纳税义务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申请纳税行政复议是纳税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4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对“商品归类”有异议被纳入纳税争议范围内,因此,贵司应先行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2008-3-5  15:59:03]

    【雷金菊】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孙国东律师,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如果大家想更多地了解我国海关税收征管政策,可以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以及“查询工具”栏“海关进出口税则”,有何问题可以在中国海关律师网“我要咨询”栏提出咨询。    [2008-3-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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