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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进口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15 13:24:00  来源:  浏览:3211次

    访谈主题:机电产品进口政策
    访谈时间:2008年5月29日下午14:00点至15:30
    访谈嘉宾: 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海关律师网在线访谈。机电产品进口政策是广大网友比较关注的问题。上个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2008年第7号令发布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为了使企业能够更好了解、掌握和运用好此项规定,今天,将由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我国进口机电产品法规政策、机电产品进口贸易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的进口税优惠措施、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及新旧机电设备进口通关与检验检疫等问题与网民在线沟通。欢迎大家提问。[ 2008-5-29 14:02:01]

    [孙律师]大家好!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在我国外贸中的比重相当大,据统计,2007年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进出口总金额达到12001.5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22.8%,占全国外贸进出口的比重为55.2%。其中,机电产品出口突破7000亿美元达到7011.7亿美元,同比增长27.6%,占全国外贸出口的57.6%;进口4989.8亿美元,同比增长16.7%,占全国外贸进口的52.2%。[ 2008-5-29 14:05:02]

    [孙律师]这么大的外贸占有比例,说明了机电产品在我国外贸中有着特殊重要地位。近期,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机电产品的进口,确保机电产品贸易的稳步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机电产品进口的贸易政策。尤其是今年4月7日发布的《办法》,从部门规章层次上明确了机电产品的进口法律制度。[ 2008-5-29 14:07:03]

    [孙律师]《办法》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体系。[ 2008-5-29 14:08:04]

    [孙律师]首先是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配合商务部对机电产品进行管理,包括会同发布有关管理目录,配合检验、通关、验放等。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清晰化更有利于加强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有效防止政出多门的现象。[ 2008-5-29 14:11:05]

    [孙律师] 其次,《办法》确立了对机电产品进口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种管理类别。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根据分类管理制度,可以对不同类别的机电产品的进口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措施,是我国对货物贸易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体现。[ 2008-5-29 14:13:06]

    [孙律师]最后,《办法》明确提出了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这个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总结,它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所确定的“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原则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承诺相一致。[ 2008-5-29 14:16:56]

    [孙律师] 加入WTO六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在逐步改进完善,我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等措施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这就促使我国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要利用好WTO所允许的救济规则和贸易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从这一角度来说,《办法》是个突破,它既是规范我国企业自身行为的规则,也可有效地针对国外不合理的各种贸易限制适时出台应对措施,做到可伸可屈、可进可退、应对有方。[ 2008-5-29 14:19:23]

    [孙律师]《办法》出台的直接意义在于保护并引导我国机电产业健康发展、有助于机电产业提高自主研发与制造能力:对于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仍将采取鼓励进口政策,并在税收上予以倾斜;对于国内已具备研发条件或可替代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将采取一定的限制进口的措施,抬高准入门槛;对有害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机电产品,则可采取禁止性的进口措施。[ 2008-5-29 14:23:12]

    [主持人]现在我们请孙律师回复网友的提问。[ 2008-5-29 14:24:31]

    [网友]我们将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口重型机械、设备、电子元配件业务,请问孙律师,机电产品究竟包括哪些商品,有没有可以清楚地予以界定的方法?[ 2008-5-29 14:25:48]

    [孙律师]这里,我要谈两个概念,一个是机电产品,一个是旧机电产品,其实就是新、旧机电产品。[ 2008-5-29 14:26:15]

    [孙律师]据我的理解,从《办法》的规定来看,机电产品包括了旧机电产品,当然在表述上,根据条文的含义,有时“机电产品”仅指新机电产品而不包括旧机电产品。[ 2008-5-29 14:28:24]

    [孙律师]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从海关税则上来看,具体包括了六大类别,一是金属制品,二是机械及设备,三是电器及电子产品,四是运输工具,五是仪器仪表,六是其它。从您的提问来看,重型机械、设备、电子元配件均属于《办法》所规定的机电产品的范畴。具体到海关税号,则可以查阅《办法》的附件。[ 2008-5-29 14:31:12]

    [孙律师]关于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旧机电产品与以上所谈及机电产品的范围是完全相对应的。[ 2008-5-29 14:34:15]

    [孙律师]区分新、旧机电产品对于从事机电产品进口贸易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新、旧不同,导致准入条件不同,海关监管条件不同,商品检验监督的方法也不同。[ 2008-5-29 14:36:00]

    [网友] 我司准备从美国进口一批离心泵,大概有七成新左右,每台八千多美元,请问能否进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2008-5-29 14: 37:25]

    [孙律师]七成新的离心泵属于旧机电产品范围,可以进口。离心泵归入进出口税则品目8413,不属于禁止进口的范围,也未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您可以根据具体的税则编号在中国海关律师网收录的本年度海关进出口税则查询其具体的海关监管条件。[ 2008-5-29 14:40:26]

    [网友]我是读国际贸易的在校学生,对于我国贸易管制政策的认识比较模糊,能否谈我国贸易管制政策的概况。[ 2008-5-29 14:41:24]

    [孙律师] 对外贸易贸易管制是一国在对外贸易(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中实施的规范贸易行为、限制贸易准入等的管制措施。它往往被看成是国际公法。要回答我国贸易管制政策的具体内容需很长的篇幅。在此我只是就机电产品的进口管制政策,作简单的概括。 [ 2008-5-29 14:43:23]

    [孙律师]机电产品的进口管制政策主要是它的准入政策。这种准入政策表现在,我国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禁止的、限制的和自由进口(含自动进口)三种贸易管理措施。对于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准进入我国;对于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采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制,无进口许可证的,不准进口;而除禁止、限制进口以外其它一般性的机电产品则采取自由进口的措施,进口不受限制,只要办理正常的报关报检手续就可以进口。注意,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机电产品,属于自由进口的范围,而不是限制进口。国家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措施主要是出于监测贸易的需要,而不是为了限制其进口。[ 2008-5-29 14:46:11]

    [网友] 刚才看到您的关于自动进口不属于限制进口的回答,我认为很有启发。我是律师,曾办理一些走私案件,请问,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否要对货物物品的贸易性质进行区分?[ 2008-5-29 14:47:22]

    [孙律师]是的,无论是何种货物物品、何种贸易形式、何种方法手段的走私,都要对涉案货物物品的贸易管理性质进行判定。海上走私,要分别不同情形,做好判定更为重要。举个例来说,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四),“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如不属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就不可能以走私罪论处。但这并不等于说,就不构成走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涉案货物物品可能属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因而会“以走私行为论处”(由海关作行政处罚)。 [ 2008-5-29 14:51:33]

    [网友]请问,我们公司想进口一些食品加工机器,这些机器原本是旧的,但是供货方进行了翻新配置,现在与新的几无区别,请问我们是按新的,还是按旧的来进口?[ 2008-5-29 14:52:12]

    [孙律师]根据《办法》的规定,几是经翻新的机电产品均属旧的机电产品,应按旧的来办理各项手续。[ 2008-5-29 14:53:13]

    [网友]我们发现在国外有不少旧笔记本电脑,可以收购一些回国使用,请问如果我们要进口的话,有无限制?主要有哪些手续?[ 2008-5-29 14:54:15]

    [孙律师] 旧笔记本电脑未被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也未被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和自动许可证货物目录,可以进口。主要手续是在合同签署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旧机电产品的备案手续,凭有关备案证明在进口时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2008-5-29 14:57:26]

    [网友]请问孙律师,新的机电产与旧的机电产品在海关税率上是否有所不同,还有就是,在商检手续上新的机电产与旧的机电产品有哪些不同?我们要进口国外的一批二手印刷机设备,主要涉及哪些部门,有哪些手续?[ 2008-5-29 14:58:18]

    [孙律师]新的机电产与旧的机电产品在适用海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上没有不同;在商检手续上,新的机电产品有一部分是属于法检商品,要办理进口“入境货物通关单”,而旧机电产品均需在签约前办理检验检疫部门的备案手续,凭有关备案证明办理进口报检。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旧机电产品尚需办理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手续。您所提到的二手印刷机设备当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范围,需在进口前向商务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及装运前检验申请。[ 2008-5-29 15:02:00]

    [网友]我是香港居民,我们香港有许多旧的电子游戏机,内地朋友叫我们帮他们收购,然后再进入内地,请问在通关方面有问题吗?[ 2008-5-29 15:02:50]

    [孙律师]旧的电子游戏机被列入我国内地第二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不能进口。[ 2008-5-29 15:03:00]

    [网友]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已办理投资额内设备减免税审批,我们要进口的设备有一项是旧的,其余都是新的,请问两者在手续上有什么不同吗?[ 2008-5-29 15:04:00]

    [孙律师]是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机电设备,如是旧的应办理相应的商检备案手续,如属需办理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范围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件,而新的机电设备则无需办理商检备案及许可证件的手续。[ 2008-5-29 15:06:49]

    [网友]我是报关行的负责人,我想了解我国关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我们知道机电产品原来是以许可证、自动登记证等形式办理进口许可的,目前大多属于自由进口的,其中有一些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我想问的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哪些情况是不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2008-5-29 15:07:00]

    [孙律师]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综合一下,以下的情形不用办理:一是,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 2008-5-29 15:09:40]

    [孙律师] 二是,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 2008-5-29 15:10:10]

    [孙律师]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2008-5-29 15:11:51]

    [孙律师]四是,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由海关监管;[ 2008-5-29 15:13:00]

    [孙律师]五是,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2008-5-29 15:14:30]

    [孙律师]六是,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2008-5-29 15:15:20]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在美国的朋友说可以向国内提供大量的废弃的电脑显示器,供国内朋友进行回收处理,请问可以进口吗?[ 2008-5-29 15:15:50]

    [孙律师]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的规定,废显示器被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不能进口。[ 2008-5-29 15:16:41]

    [网友]您刚才提到机电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这两种进口证件有什么不同?[ 2008-5-29 15:16:52]

    [孙律师]最关键的不同在于两者的贸易管理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自由进口货物,后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其他的不同只是申请手续、通关要求上的不同。[ 2008-5-29 15:17:49]

    [网友]我司是省属企业,正在进行某项重型设备的生产,根据财关税[2007]11号的规定,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请问,上述设备的范围有哪些,如果我们要提出申请该如何提出、手续该怎么办理?[ 2008-5-29 15:18:04]

    [孙律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规定,开发、制造的设备包括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设备(内容可详见该通知附件1)。贵司可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该通知附件2)。关于装备制造业进口税退税政策,有关部门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均录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2008-5-29 15:21:05]

    [主持人]本次在线访谈得到到网友们热情参与,希望孙律师的解答对大家了解我国机电产品进口政策有所帮助。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要和大家说再见了。请孙律师为大家总结一下。[ 2008-5-29 15:23:08]

    [孙律师]好。机电产品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领军产品,机电产品的进口政策会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形势、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而适时变化。今天的访谈只是涉及到我国机电产品进口政策的大概情况,还有许多政策规定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去探讨、疏理。机电产品的进口涉及到贸易管制、检验检疫、海关通关与关税、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在此提醒企业,在从事机电产品进口贸易过程中,务必准确地把握机电产品的进口政策规定,有效地避免和降低因政策变化所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 2008-5-29 15:28:09]

    [主持人]好,谢谢孙律师,谢谢各位网友参与。如果大家有更多关于机电产品进口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意见及相关建议,欢迎大家登陆中国海关律师网,通过我们网站的“我要咨询”栏目提出来。[ 2008-5-29 15:30:00]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邮编:518033。
         联系电话:0755-83679629,传真:0755-83679694,电子邮件:mailto:sgd@customslawyer.cn>中国海关律师网是外贸与海关专业法律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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