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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
    发布时间:2010-05-10 15:35:00  来源:  浏览:3081次

    中国保税区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

    了解更多保税区相关知识与法规请进入中国保税区海关政策专题

    访谈主题:中国保税区贸易政策和海关监管

    访谈时间:

    访谈嘉宾: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


    【主持人】各位网友,中国海关律师网接到多位网友的咨询电话或在线咨询信息,询问了解保税区贸易政策及海关监管政策情况。上一期我们的网上访谈就我国今年的对外贸易管制政策进行了介绍和互动。这一期网上访谈,我们将围绕近期大家比较关注的我国保税区现状、保税区政策法规体系、保税区功能及优惠措施、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系、保税区海关监管等问题作重点阐述,并解答大家提问,欢迎大家参与。让我们请出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欢迎大家在提问环节踊跃提问。1032


    【孙律师】大家好。从1990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起,我国目前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青岛、张家港、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等15个保税区,封关验收总面积为38.64万平方公里。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上述保税区在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034


    【孙律师】保税区,顾名思义,是实施保税政策的特定区域,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这是目前最高层次的官方界定。《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是国务院批准的,其效力等级为“行政法规”。但这种界定,只是一种概括性的抽象的界定,只涉及到保税区概念的外延,因为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不仅只有保税区,还有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这些特定区域各具特色,各有长处,但是共性是“属于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因此在谈到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时,要有针对性地从法规政策条文入手去了解与掌握,借而去分析其政策规定的特定优惠,为我所用。1036


    【孙律师】谈到保税区的贸易政策与海关监管政策,我从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一是我国保税区的法规政策体系;二是保税区功能与优惠措施;三是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系;四是保税区贸易管制政策;五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最新变化。1039

    【孙律师】关于一、保税区的法规政策体系。我国保税区政策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第34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海关法》属于法律层级。依此,保税区政策可以按效力等级划分为四个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海关法》渊源,就有了关于保税区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三个层次。除了《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外,国务院各部门还制定了众多的关于保税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到贸易管理、海关监管、加工贸易、外汇、检验检疫、税务等,这些共同构成保税区法规政策体系。因而对于保税区政策的理解也就是要从宏观上把握、从各相关的领域入手。1041


    【孙律师】关于二、保税区功能与优惠措施。目前我国保税区有四大功能即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海关、外汇、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1043


    【孙律师】这些优惠主要体现在:1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无须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2、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3、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即海关实施备案管理。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5、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除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外,均无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1050


    【孙律师】关于三、保税区与综保税区、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关系。刚才已涉及到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有其共性,这里要指出的是,它的区别点在哪里。由于篇幅所限,这里重点介绍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1051


    【孙律师】综合保税区是国务院为推进区域整合试点而批准的、在保税物流业务集中的内陆地区设立的一种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具有的功能和享受的政策与保税港区相同。综合保税区的海关政策主要包括“进境保税,入区退税,区内自由,区间保税,放宽管制,区港直通,集中申报,快速中转”等,其功能定位为:仓储、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快件中转、研发、加工制造、检测维修、展览、分拨理货、国际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商务、信息服务等,并将逐步拓展相关功能。1053


    【孙律师】“综合保税区”的官方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以191号令重新发布):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特殊监管区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仅指按照《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设立和运作、监管的海关监管区域。1055


    【孙律师】“综合保税区”是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概念上大于“保税区”等传统的特殊监管区。“综合税税区”与“保税港区”的概念相近,在海关监管模式上一致。1056


    【孙律师】因此,综合保税区注重在“综合”二字,它体现了区域整合、政策优惠措施整合的特征;而保税区则是传统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体现的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区域开放政策,其适用概念已相对陈旧。区分“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海关监管模式不尽相同。具体操作如进出区申报的清单填制规范不同。比如适用于保税区的监管方式“1234”、“2025”、“2225”在2010年7月1日后,不能再使用于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1058


    【孙律师】关于四、保税区贸易管制政策。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再结合其它一些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中的特别规定,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贸易管理措施可以概括为:保税区进出境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1100

    【孙律师】上面所指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一些与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相关的特别规定。例如“两用物项证”:两用物项和技术从境外运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企业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两用物项和技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运往境外的,海关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又如“濒危物种证”:所有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含紫杉醇)实行《允许进口证明书》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时,海关按规定验核《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从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时出境时,海关按规定验核《允许出口证明书》。1102

    【孙律师】此外,还有一些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同样适用用保税区,如禁止进口:禁止旧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又如不允许保税区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1103

    【孙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所指的是境外与保税区之间货物进出的管理。如系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进出,应适用海关对一般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的规定。1104

    【孙律师】关于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最新变化。关于近年来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最新变化,主要涉及出口关税、出口退税、海关监管等,由于涉及保税区的较少,这里不作阐述。1105


     

    【主持人】感谢孙律师全面的介绍。现在我们进入问答环节。1106


    网友看了前面孙律师关于保税区贸管政策的介绍,觉得还比较全面。是不是意思是保税区免证是一般原则,验证是特别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证?我们准备进口一些机电设备,查了监管条件是要办自动进口证的,在找到最终客户前,先放在保税区。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先不办证?1108

    【孙律师】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领证范围,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从境外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1110

    网友20种不免清单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如保税区)到底是否可以免税吗?有个朋友给我看一个文件,上面说20种商品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备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的规定执行免税。1111

    【孙律师】根据海关总署最新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保税区四区域进口属于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具体范围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附件3)和汽车应照章征税,不予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1112


    网友我司是外高桥保税区企业,成立已有十几年了,请问,我们所保存下来的报关单证、核销单、销售合同、财务处的资料等等,我们如何处置呢?1113


    【孙律师】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有关保存资料的期限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115


    网友孙律师您好:请问境内区外与保税区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及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需要办理收付汇手续吗?1115


    【孙律师】按有关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者从境外运抵保税区,区内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1117


    网友孙律师您好,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在进口环节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呢?1119

    【孙律师】刚才我们已提到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进口货物可享受到部分税收优惠措施,您可以参阅。1120

    网友孙律师您好,您能简要的介绍一下保税区的功能及其贸易政策近期有无什么变化?1121


    【孙律师】刚才我们已提到保税区的功能及贸易政策、海关监管政策,近年来变化较大的是除保税区以外的其它特殊监管区域,如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关于保税区的政策变化情况,中国海关律师网将在国家新政策发布后,第一时间进行分析、点评,请大家留意1123


    网友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旧机电产品的问题。前面您提到说涉及保税区贸管政策的特殊规定之一是针对环境安全的。那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设备从境外进到保税区是否也要按照这个原则去办证呢?1125

    【孙律师】我们在前面进行关于保税区贸管政策的介绍时所作的一些归纳主要是帮助大家进行理解。并不是说所有的类似情况都适用统一的规定。具体的政策还需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掌握。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该办法规定,即无须办证。1129


    网友孙律师您好,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保税区需要报检吗?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便利措施?1130

    【孙律师】货物从我国境内非保税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1133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司是福州保税区内加工企业,请问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可以将制成品申请内销?海关在审定制成品的完税价格有哪些规定?1135

    【孙律师】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制成品的,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138

    网友孙律师您好:保税区企业从境内区外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1139

    【孙律师】根据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1140

    网友货物从我国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商检刚才您有提及,想问一下从境外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时,如果属于法检目录,到底要不要通关单呢?咨询海关和商检,有的说要,有的说不要,不同的海关也有不同的回答,请问有什么明确规定没有?谁说的正确?1142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根据《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国家质检验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7号),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前者针对的是“进出口商品”,后者针对的“进出境商品”。1146

    【孙律师】《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1号)并未对境外进入保税区法定检验货物目录内货物的检验检疫作具体明确。因此,对于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这种“进境”但不是“进口”的情况,目前法律法规中有不尽统一和不明确的地方。现在的进出口实务中,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提交通关单的。例外情况需要个案处理。1149

    网友看到前面网友关于自动进口证的问题,我也想进一步问一下,如果从保税区出到区外正式进口时,是否也可以不用办证呢?1150

    【孙律师】前面我们已经强调过,关于保税区货物进出境除特殊情况下免证的一般原则,针对的是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进出的管理。对于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进出的管理,还应适用一般货物进出口的规定。1152

    【孙律师】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其他贸易等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包括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1155

    【孙律师】对于其它大部分许可证件,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对于“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保税区与境外进出口,免予办理《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从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进口准许证》。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应当办理《出口准许证》。“兽药通关单”、“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批件”也是如此。1158

    【主持人】时间过得很快,又到了说再见的时候。未在本次访谈获得回复的网友请留意我们工作人员的回访。我们将在回访中进行个别解答。同样,也欢迎没来得及提问的网友在中国海关律师网的网上论坛留下您的问题。多谢各位的关注,再见。1200


    【孙律师】再见。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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