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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最新邮递物品政策
    发布时间:2010-08-19 10:37:00  来源:  浏览:5123次

    访谈时间:2010年8月19日上午10:00至12:00

    访谈嘉宾: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

    【主持人】大家好。海关总署于今2010年7月2日发布了2010年第4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43号公告”,该公告将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对原执行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以下简称“774号文”)作了一定程度的修订。自从该公告发布后,海关进境邮递物品政策成为热门话题,这段时间以来,本网接到大量的进境邮递物品方面的咨询电话与在线咨询信息。为了使大家更多更准确地了解该公告的内容,今天由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进出境邮递物品海关监管、申报与通关、邮递进境物品进口税、进出境邮递物品新旧政策的对比、检验检疫政策等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10:03】

    【孙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又与大家见面就现时我国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政策与大家进行交流,欢迎并感谢大家的参与。在接受网友提问之前我们先来谈谈第43号公告确定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关于海关对邮递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税验放,三是关于进出境邮递物品数额限制,四是进出境邮递物品与进出境快件的区别,五是第43号公告与774号文进出境邮递物品新旧政策的对比,六是关于邮递物品的检验检疫政策,七是关于邮递物品的申报与报关规定,八是海关对于邮递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10:04】

    【孙律师】关于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以邮递物品为名超量邮递进境从事贸易活动,打击利用邮递渠道从事走私违法活动。【10:07】

    【孙律师】“自用合理数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确定的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进行监管的基本原则。“自用”是指为其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物品所有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正常数量。在此原则的大背景下,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10:10】

    【孙律师】关于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税验放限额

    根据第43号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10:11】

    【孙律师】关于进出境邮递物品数额限制。

    根据第43号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10:12】

    【孙律师】进出境邮递物品与进出境快件的区别。

    前面提到,进出境邮递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又规定了确定的邮递限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其中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这里“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也含邮递物品的内容,也需遵守海关关于邮递物品的规定。【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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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律师】关于第43号公告与774号文进出境邮递物品新旧政策的对比。

    第43号公告与774号文相比在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限值方面并无调整,主要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免税额度的调整,根据774号文即旧的政策,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而第43号公告规定,邮递物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对超出免税税额的邮递物品进行全额征税。【10:20】

    二、适用地区范围的调整,774号文规定的每次限值800元的仅适用港、澳地区;第43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为港、澳、台地区。【10:22】

    【孙律师】关于邮递物品的检验检疫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检疫管理办法》,邮寄下列物品需邮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后方可进出境;(一)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四)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10:25】

    【孙律师】其中邮寄进境的下列物品须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申请邮寄进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收件人应向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10:27】

    2、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收件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经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0:30】

    3、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进出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10:31】

    【孙律师】关于邮递物品的申报与报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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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律师】邮递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计征及缴纳方式。

    一、关税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称为“进境物品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进境物品。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10:36】

    二、进境邮递物品进口税的计征。邮递物品的进口税实行从价计征,计算公式: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10:37】

    三、进境物品进口税缴纳方式。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10:39】

    【主持人】好,孙律师刚才对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作了一个全面的介绍,下面就请孙律师对网友提问进行解答。【10:40】

    【网友】孙律师,你好。我从一份报纸上看到“9月1日前,免税额为400元,从香港邮寄超过20公斤奶粉才需要纳税;但新标准执行后,按照50元以下免征的新规定,超过2.5公斤奶粉就要征收进口税。”那为什么,我现在寄了不到12公斤(6罐),海关就要求缴纳进口税呢?【10:41】

    【孙律师】答:您好。海关目前仍然执行署监1994第774号通知。根据该通知,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该媒体对“免税额为400元”的理解不太准确,这里指的是物品的价值而非税款。【10:43】


    【网友】我是一名集邮爱好者,我在台湾的一些网站看到一些有收藏价格的邮票,我想让在台湾的朋友购买后邮寄给我,不知道海关对这方面是否有什么限制?【10:44】

    【孙律师】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邮寄进出口集邮邮票的管理规定》,下列邮票,不准进出口,1.印有法西斯头子的像(如希特勒、墨索里尼等)和法西斯纳粹党徽的邮票;2.印有蒋介石头像、蒋介石“就职纪念”、“六十寿辰纪念”和以“中华民国”国旗、国民党党旗为主体的邮票;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发行的所谓“中华民国”邮票;4.伪满洲国、伪蒙疆的邮票。【10:46】

    【网友】我听朋友说进口的乳制品要提供什么卫生证书管理?请问邮寄的也要吗?【10:47】

    【孙律师】您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口乳制品所附卫生证书实施查验,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但上述要求针对的是贸易性质的进口货物,并不适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个人邮寄物品。【10:48】

    【网友】你好,我有一位姑姑刚去到国外生活,这段时间她关节炎的老毛病又犯了,家里想寄些云南白药膏给她,请问一次能寄多少呢?【10:49】

    【孙律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10:51】

    【网友】从香港邮寄的化妆品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吗?【10:52】

    【孙律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邮递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因此邮递进口的物品不再另征增值税、消费税。【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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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孙律师您好,您上面提到进口税的税额=完税价格×税率,请问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又是如何得出的呢?【10:56】

    【孙律师】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对邮递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海关完税价格是确定的,只是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及特殊情况下,才需另行估定。【10:58】

    【网友】请问邮寄进口商品有哪些限制?哪些商品是不可以邮寄进口的? 【10:59】

    【孙律师】对于这种限制,一是关于邮寄物品数额的限制。上述已提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11:02】

    【孙律师】二是关于禁止性、限制性邮寄进出境物品的海关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列入上述目录清单的商品属于禁止或限制邮寄进出境物品。您可参阅该规定。【11:05】


    【网友】我想委托国外朋友帮我邮寄一些在国内没有出版的书籍给我,请问一次能寄多少本呢?请问对邮寄书籍进境方面在有什么规定吗?谢谢。【11:07】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在上述限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关于邮递图书有关其它方面的限制要求请参阅该办法。【11:09】

    【网友】请问文物可以邮寄到台湾吗?如果可以要办哪些手续呢?【11:14】

    【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该管理规定同时还规定,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有关法规处理。【11:17】

    【孙律师】刚才在解答时都提到了邮票、中药材、印刷品、文物等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是优先于一般性规定而执行的,因此,在考量邮递物品的限额时,应先遵守特别这些规定。

    【网友】孙律师您好,上面您提到邮寄物品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才会放行,我想让朋友帮我从澳洲邮寄一些奶粉给自家的小孩喝,请问对邮寄奶粉的“合理数量”海关有具体的规定吗?【11:19】

    【孙律师】您好,“合理数量”判断属于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目前对邮寄奶粉海关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合理数量范围。【11:20】

    【网友】您好,您刚才提到海关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台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我姐在日本工作,说买了个单反的数码相机要寄给我,这个相机的价格肯定超过1000元人民币,请问这相机还能寄吗?【11:22】

    【孙律师】根据第43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除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外,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因此象你提到的这种照相机可以邮递,并应按规定交纳税款。【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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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是中国籍,目前在新加坡工作,我想寄一些保健品给上海的奶奶,在《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实施后从新加坡邮寄保健品到上海要交进口关税吗?【11:27】

    【孙律师】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该办法仅适用于我国与新加坡之间的《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邮递物品不是同两个概念,前者具有贸易性质,后者特指非贸易性质。因此,从新加坡邮寄物品在9月1日前超出免税额度(500元)的要仅就超出部分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自9月1日起除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外,对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全额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11:30】

    【网友】请问外商提供的无价值的广告用的印刷品能邮寄进口吗? 【11:31】

    【孙律师】用于广告用的印刷品可以以邮寄的方式进口,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自己的2010年9月1日起,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1:32】

    【网友】孙律师您好,我想从香港给重庆的亲戚邮寄几罐奶粉,请问海关是如何征税,邮寄奶粉的税率是多少? 【11:33】

    【孙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邮寄进境奶粉每千克的完税价格为200元人民币,税率为10%,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11:35】

    【网友】我在美国一个网站上看中了一款黑莓手机,定价$430元。请问要是网购的话,要交多少的税呢? 【11:36】
    【孙律师】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你需交纳进口税150元。 【11:37】

    【网友】您好!我想从国外给我国内的侄女邮寄一些婴儿米粉和儿童维生素等营养品,我前几天按贵网提供的海关规定,没有查到相应的海关完税价格,请问海关会如何估价呢?谢谢! 【11:38】

    【孙律师】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婴儿米粉和儿童维生素并无具体列名。请您按照实际价值进行申报,并向海关提供有关购买发票等凭证。海关会根据物品实际报验状态,参考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按照未列名物品归类原则进行审价和归类,并确定适用税率。 【11:39】

    【网友】您好,关于税款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用国际EMS寄到北京的个人物品,在北京海关怎么交税款?交哪些税款? 【11:40】
    【孙律师】邮寄的个人自用物品,需交进口税。 具体请参阅《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11:41】

    【网友】您好。我从马来西亚邮寄燕窝给我的家人,自己吃的。请问可以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吗? 【11:42】

    【孙律师】中国-东盟协定税率是针对货物不针对个人自用物品。你需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交纳进口税。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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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我想邮寄一个欧姆龙品牌的电子血压计给家人用,请问邮寄医疗器械有什么要求吗?邮寄电子血压计要征多少进口关税呢? 【11:44】

    【孙律师】邮寄自用、合理数量的电动血压计,海关无特殊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邮寄进境电动血压计的完税价格为500元人民币,税率为10%。如您仅邮递一件上述物品,则根据第43号公告,应征税额正是在规定免税额内,海关会免税验放。 【11:45】

    【网友】您好,我想从香港用EMS邮寄两部IPHONE4手机自用,折合人民币4350元,移动电话税率为10%,4350没有达到移动电话完税价格1500的3倍是不是就按每台150元征税? 【11:46】

    【孙律师】根据海关估价,普通IPHONE4手机每部完税价格为1500元,您邮递两部肯定超出了第43号公告的限值要求,因此海关会仅对其中一只征税,另一只不予放行。 【11:47】

    【网友】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在新西兰留学,现在要回国了,因要带回国的物品过多,要先邮寄部分回国(一些旧衣服和鞋子),新西兰这边的物流公司说,邮寄回国的东西不管新的或是旧的,价值超过50元人民币都要交税,请问是这样吗?谢谢 【11:48】

    【孙律师】您好,自2010年9月1日起,取消了500元免税额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而不是指价值。就是说只要所邮递物品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即予以免税放行。 【11:49】

    【网友】您好,我有一台旧的笔记本电脑要邮寄回国给汕头家里人用,请问包裹到达汕头海关后收件人应该如何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呢? 【11:50】

    【孙律师】您好,目前对于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缴纳事宜各海关的缴纳方式不尽相同,部分海关实施由投递单位代收税款的方式缴纳税款,部分海关则要求收件人持《领取物品通知单》前往海关现场办理税款缴纳手续,你可至电汕头海关关税处咨询该关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缴纳方式,0754-88198120。

    中国海关律师网还收集整理了全国各海关的联系电话与联系方式,以供网友查询。 【11:51】

    【网友】请问对日本奶粉解禁了吗?日本明治奶粉可以邮寄进口了吗? 【11:51】

    【孙律师】您好,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公告2010年第45号》,自2010年4月30日起,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该公告的规定目前仍在执行。若是有最新的政策,中国海关律师网会及时发布。 【11:52】


    【网友】您好,我在美国生活多年,现在要回国生活,我想把美国用的钢琴先寄回国内,(价值大约在20000元左右),请问钢琴可以以个人物品邮寄回国吗?谢谢! 【11:53】

    【孙律师】可以邮寄回国,根据规定,物品的价格已超过规定的限值,但该物品属于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征税放行手续。 【11:55】

    【主持人】自从我们发布此次访谈广告以来,咨询的网友特别多、问题也很杂,由于时间关系,又到了说再见的时候了,对未能在本次访谈中得到回复提问网友请留意我们工作人员的回访,我们将在回访中进行解答,欢迎没有来得及提问的朋友在中国海关律师网在线QQ(号码800021994)留下您的问题。谢谢各位的关注与积极参与,再见。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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