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iPad、iPhone归类及海关征税
访谈时间:10:30至12:00
访谈嘉宾: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
【主持人】近期以来,由于海关在对进出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征税验放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对于这些政策实施产生疑虑甚至不满。以携带、邮递进境iPad、iPhone为例,不少网友就该产品的海关归类、适用税率及海关征收税额表达了不满,有人还将此与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联系起来。【10:32】
【主持人】中国海关律师网近期接受了大量关于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境限量及征税的在线咨询。为了澄清中国海关有关政策法律问题,今天我们以“iPad、iPhone归类及海关征税”为专题,邀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做在线访谈。欢迎孙律师。【10:34】
【孙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刚才主持人已经点明了这次访谈的主题:“iPad、iPhone归类及海关征税”。的确,这是近期比较热门的话题。在接受网友们的提问前,我们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iPad、iPhone归类及海关征税”进行阐述:一、海关对进境物品(包括进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的法律依据;二、中国法律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区分及法律意义;三、海关对iPad、iPhone产品的归类、适用税率、完税价格及依据。【10:36】
【孙律师】iPad、iPhone归类及海关征税由于属海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因而本次访谈着重对海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10:37】
【孙律师】首先,关于海关对进境物品(包括进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海关可以对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从上述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海关对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是有法律依据的。【10:40】
【孙律师】其次、中国法律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有着明确的区分,并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含义。进出境“货物”、“物品”这两个概念在海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海关法》,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10:42】
【孙律师】进出境“货物”是指进出境货物,包括以各种贸易形式进出境的国际间商业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商品,还包括以捐赠、援助等非贸易形式进出境货物。总之它是商业行为的体现。【10:43】
【孙律师】进出境“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视为货物,需要适用关于货物的有关规定。例如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携带物品,因为它具有商业行为性质,因此,必须按照货物管理的规定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而不能适用物品管理的规定进行旅客申报。而旅客物品申报相对于货物申报而言,程序和申报主体方面的要求是相对简单和宽松很多的。【10:45】
【孙律师】最后,海关对iPad、iPhone产品的归类、适用税率、完税价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正是基于“货物”和“物品”的不同法律性质,在海关归类中,针对“货物”和“物品”的归类,也存在两个体系:即以进出境货物为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进行的货物归类体系;以进出境物品为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税率表》)进行的物品归类体系。【10:48】
【孙律师】关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归类,根据《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这是指进出境货物归类。关于进出境货物详细的介绍大家可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2009年举行的在线访谈“协调制度与中国海关商品归类” (/zxft/ft2009/200910/1620.html)。【10:51】
【孙律师】关于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归类,根据《关税条例》,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这是指进出境物品归类。下面我们详细介绍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归类的规定。
1、物品归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关税条例》,以及作为《关税条例》组成部分的《进境物品税率表》,它们共同以行政法规的立法层级,规定了进出境物品征税的基本制度和依据、方法。最新现行有效的《进境物品税率表》是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以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对外公布的,内容详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税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10 |
2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20 |
3 |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30 |
4 |
烟、酒、化妆品 |
50 |
大家可以看到,上述《进境物品税率表》中的税号和税目分别各4个,税率也相应只有4档,相比货物归类所依据的《税则》,可以说是极度简化的。
2、如上所述,根据《关税条例》,物品的具体细化归类,要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来进行,并相应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最后按照公式“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计算应缴的税额。
3、海关总署以2007年第25号公告公布了最新修订的《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http://www.customslawyer.cn/cxgj/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38)。目前,所有需征税的进境物品均需依据该两个表格进行归类和确定完税价格、税率,以计算最终的应缴税额。【11:00】
【孙律师】在《进境物品归类表》中,物品税号被细分为01000000至27000000共27个税号,分别对应27类物品,如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等,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该归类表还明确,在该表中未列明物品的归类原则,即:“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归入“其他物品”类别中的“其他”;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11:03】
【孙律师】为了确定更具体的完税价格,还需要根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将物品税号进一步细分。这个《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就是我们确定物品税额外最经常要用到的依据。【11:05】
【孙律师】以下我们针对iPad、iPhone产品,对照《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细致分析,将iPad、iPhone归入相应的税号。
1、确定其税号大类。即根据《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其属于27类物品的哪一类。对于iPad而言,由于该表中未列明,根据“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的原则,IPAD应属“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大类税号为19000000。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节略)
19000000 |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
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储存、输入、输出设备及其附件、零部件 |
|
20% |
2.确定其完税价格。即根据《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其细分税号和完税价格。在该表19000000税号项下,可以看到其细分为19010000“计算机”和1902000000“外围设备”2个子类,每个子类又细分为若干个具体税号。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节略)
19000000 |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
|
完税价格 |
|
19010000 |
-计算机 |
|
|
|
19010100 |
--台式个人计算机主机 |
台 |
2000 |
20% |
19010200 |
--主机、显示器一体机 |
台 |
3000 |
20% |
19010300 |
--笔记本电脑 |
台 |
5000 |
20% |
19010400 |
--个人数字助理(PDA) |
台 |
1000 |
20% |
19010500 |
--配件 |
|
|
|
19010510 |
---主板 |
块 |
500 |
20% |
19010520 |
---中央处理器(CPU) |
个 |
500 |
20% |
19010530 |
---内存条 |
|
|
|
19010531 |
----及以下 |
条 |
300 |
20% |
19010532 |
---- |
条 |
600 |
20% |
19010533 |
----及以上 |
条 |
1800 |
20% |
19010540 |
---功能卡 |
块 |
300 |
20% |
19010590 |
---其他 |
块、个 |
另行确定 |
20% |
19019900 |
--其他 |
台 |
另行确定 |
20% |
从表中可见,iPad作为平板电脑,就其便携性和性能特征,与其最相接近的税号为19010300“手提电脑”,因此,其应归入该税号,并适用人民币5000元的固定完税价格和20%的税率,最终应征收的税款为5000*20%,即1000元人民币。【11:10】
【孙律师】同样,对iPhone进行归类的方法也是类似的,归入税号27150200“手持移动电话”,适用人民币1500元的固定完税价格和10%的税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iPhone功能强大,其作为移动电话的通话功能可能不被认为是主要功能,因此,还可能归入税号19010400“个人数字助理(PDA)”,适用人民币1000元的固定完税价格和20%的税率,甚至27169900“其它游戏机”,税率为10%。此时,根据“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的归类原则,可能按税率更高的19010400税号征税。【11:12】
【主持人】刚才孙律师就海关对iPad、iPhone归类及征税事宜,作了全面的阐述,现在由孙律师接受大家的在线提问,请孙律师解答。【11:13】
【网友 大山】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即开始了ITA产品的降税,到2005年,ITA产品的关税已经降到零,主要包括计算机、半导体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等,核心是各类计算机产品。现在计算机的进口关税为0,只收增值税17%,而现在iPad却要收20%的进口税。进境物品不是要比货物更宽松吗?请问现在海关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WTO的规则?【11:15】
【孙律师】这里面涉及到很复杂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第一,WTO的ITA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所说的产品是否包括非经营性的自用物品?这是一个疑问。至少从原文表述来看,WTO的ITA协议针对的应是货物贸易,比如ITA协议涉及的产品,约300多个税号,主要集中在协调编码制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我国进出境的物品是适用与协调编码不一样的税号的,刚才我们已有阐述。
第二,iPad的进口税是20%确实比货物的增值税17%高了,但这是否就表明进境物品没有比货物宽松了。关于这一点,昨天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的一个采访稿,可供参考,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245992.htm。【11:17】
【网友 哈密】我的问题是关于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海关总署的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因为个人邮递物品具自用性,理应免征额应该比货物的免征额大一点。海关把货物的免征额套用到邮递物品合理吗?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11:19】
【孙律师】判断该做法是否合理,因人而异。但是在法律上,海关总署的这个规定还是有依据的。《关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品)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11:21】
【网友 柳暗花明】我在国外的购物网站上拍到一个iPad。卖家用快件寄回境内。前天我收到一份领取邮件通知单。说这台iPad要缴纳1000元关税。我觉得征税一千元太离谱就咨询了海关,海关的工作人员说按笔记本电脑归类征税,可iPad并非属于笔记本电脑。为什么划分到这个类别里面?谢谢您的回复。【11:23】
【孙律师】您好!iPad应归入19010300“手提电脑”,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关于这个问题,刚才已作详细阐述。【11:24】
【网友 PETER】你好,我是在法国的留学生,打算圣诞节回国探亲1个月,回国时我随身携带一台ipad,在假期结束时ipad还要带回法国的,请问这样的情况要征税吗?最近网上都说海关对一台ipad要征税1000元,所以特来请教,谢谢 。【11:26】
【孙律师】根据海关规定,进境物品如需复带出境的,可以按暂时进境方式办理海关手续,即进境时将携带物品如实申报,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复带出境时办理保金结案手续。【11:28】
【网友 山大王】孙律师,你好。我们是外国企业驻华的代表处,我处在华是负责采购业务的,所以经常要往外国母公司寄各种样品,现在快递公司说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第四条“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这些样品要按货物来办理进出口手续。我查看了一下,货物进出口的流程,要在外经贸、海关、商检、外汇、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非常繁杂。再加上我们只是一个代表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办理上述的手续可能还要遇到一些障碍。孙律师,是否有什么办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难道没有考虑到我们企业的实际吗?【11:31】
【孙律师】对你处所遇到的难处,我深表同情。目前,我国关于外贸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也希望各部门能相互协调,解决这种重复办理备案注册登记等手续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便利。就现在而言,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你处可以委托代理公司邮寄进出口的样品。【11:33】
【网友 一衣带水】过两天,我要去香港玩,我在国内使用过的iPad带出去,再带回来是否需要征收进口税?【11:34】
【孙律师】您好。这涉及旅客个人旅途用品的申报问题。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回程进境时,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这样是不需征税的。【11:36】
【网友 香香饽】您好。从您刚才的阐述来看,好象海关对iPad、iPhone的征税与归类都是正确的,我们被征了高额税,明显的不合理,难道海关就可以不知改进了吗?【11:38】
【孙律师】谢谢您的提问。在本次访谈一开始,我们就有提醒,我们访谈着重对海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也就是对海关执法(归类与征税)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至于它的合理性以及海关政策是否有改进的必要,我认为公众的看法与感受必须得到尊重,海关作为执法部门也应予以考虑,我们在此不作赘述。【11:41】
【网友 拍砖】您好。我是香港人,前两天我一个朋友在深圳进关时,他的旧的iPad也被海关查到,征了一千税,实际上他回香港时,还要带回来的。我过几天要去惠州,请问我如果可以让我的笔记本电脑不打税呢?这个笔记本我还会带回香港的。Thank you. 【11:43】
【孙律师】你在进境时请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可能会让你交一定的保证金。出境时再向海关出示原申报单及保证金收据。关于这一点,旅客进境时须注意海关公告,对需复带出境的物品,应按海关要求进行入境申报,填写申报单。【11:45】
【网友 不分彼此】你好,我是一名在美国西雅图读书的留学生,圣诞节假期我要回国看望父母,我想带两台iPhone4回去送给亲友,请问海关会放行吗?请指教,谢谢!【11:47】
【孙律师】根据《海关法》,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携iPhone4属不予免税商品,入境时应申报纳税。【11:48】
【网友 西海王】对自带iphone被征税不服,可以直接提起海关行政诉讼吗?会不会太麻烦?我在香港为自己和侄子买了两台iphone,过关时海关人员不听我的解释,对两部手机都进行了征税。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海关行政诉讼吗?【11:52】
【孙律师】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在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纳税争议事项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11:54】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要结束了,由于提问的人很多,在此不能做一一解答,请将您的问题提交至中国海关律师网开放平台“海关百问”,或与我们在线QQ800021994联系,我们的工作人员会给予解答。【11:56】
【主持人】为了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中国海关关于进出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验放限额、归类征税的规定,我们在此将主要的几个仍在执行有效的表格及规定链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11:59】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谢谢大家参与,再见!【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