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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及进出口企业对策
    发布时间:2012-12-13 10:17:00  来源:  浏览:2501次

    【主持人】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1995年以前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从今年11日起,2012年《协调制度》的最新修订版开始实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准确掌握和了解《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无论是对政府执法部门、行业协会,还是具体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1002]

    【主持人】为此,我们邀请到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孙国东律师,请他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介绍《协调制度》以及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转换的相关内容,并回答网友提问,以期对相关人员、行业协会及进出口企业等准确掌握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内容、正确理解并执行相关条目的规定起到帮助作用。[1004]

    【主持人】需要强调的是,由于2012年版《协调制度》调整内容较多,国家为减少《协调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虽然确定了2012年《税则》税号的改变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保持同步的转换原则,但对于2012年关税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仍根据既有政策执行,不因这次修订而在2012年内作大的调整,以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因此,虽然现在已经临近2012年年底,但是仍有必要对2012年版《协调制度》进行认真的审视与了解,以适应今后的税则变化。[1007]

    【孙律师】网友朋友,大家好。今天的主题,刚才主持人已说过了,本次访谈将围绕《协调制度》修订概况、具体修订内容、修订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建议来进行。[1008]

    【孙律师】一、关于《协调制度》修订概况

    (一)《协调制度》简介

    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有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为此,在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于198811日正式实施。《协调制度》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

    《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也是我国参加经济贸易全球化的重要工具。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类”别下共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

    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

    截止目前,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采用《协调制度》编码。为保证权威性和准确性,《协调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1014]

    【孙律师】(二)《协调制度》修订背景和内容概况

    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隔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同时在修订中,还会体现各缔约国的需求。目前已发布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其中2012年版于20121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如根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需求,通过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

    在上述背景下,20096月,世界海关组织正式发布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于201211日起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5组修订,涉及53个章的产品。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从5052个增加到5205个。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要求,对第一章至第十六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税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此使《协调制度》更符合粮食安全计划的统计需求,提升《协调制度》在粮食安全分析和预警中的作用。

    2.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税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

    3.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的商品税目(年贸易总额低于1亿美元)予以合并或删除。

    4.应国际社会关注环保问题的需要,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调整。

    5.应《协调制度》规范统一的需要,为了减少混淆,通过类注及章注或子目注释的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某些税目的产品范围。

    上述修订内容,充分体现了缔约方和国际组织通过《协调制度》的内容来为本国、本地区、本组织服务的趋势。[1020]

    【孙律师】(三)《协调制度》与我国《税则》的关系。

    1992年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并将《协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基础目录以来,《协调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商品编码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政策的主要信息载体。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进出口税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法定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实施进出口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对外贸易企业及保险、运输等相关行业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之一。《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被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常常提到的术语“税号”、“海关商品编码”、“商品编码”、“HS编码”,都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一般为810位编码。在进出口海关申报时,8位编码需用“0”补足10位。[1024]

    【孙律师】二、具体修订内容

    为便于企业查阅修订内容,下面将按修订内容涉及的行业,介绍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具体原因、背景和具体内容,以便相关行业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对照了解。因为内容较多,建议大家根据标题检索,重点了解涉及到自身行业的修订内容。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油(涉及《协调制度》第1315章,以下涉及“类”、“章”均指《协调制度相关内容》)。

    1.活牛养殖(1)。为了应对疯牛病等动物性疫病的传播,世界粮农组织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追踪系统,通过生产、加工和分配的具体阶段跟踪食品动向,为此,2012版《协调制度》对活牛进行拆分,在品目01.02项下为家牛及水牛拆分子目。

    2.水产养殖和渔业(第3章)。为应对全球范围的过度捕捞、健康发展水产养殖和渔业,新版《协调制度》对需要重点监控的鱼类品种单独列目,涉及8个品目的调整。例如,为罗非鱼、鲶鱼、鲤科鱼、鳗鱼、尼罗河鲈鱼、黑鱼等及其产品单独拆分了子目。根据统计数据,我国2010年这几个品目的进出口贸易量达113亿美元,因此,需要相关从业人员要特别注意和掌握该项修订内容。

    3.油脂类产品(第15章)。考虑到食品安全的因素,根据世界粮农组织提议,在品目15.01项下将食用猪油及非食用的其他猪脂肪区分开,单独拆分子目。

    (二)植物(第610121724章)。

    1.鲜花(第6章)。近几年来,百合花成为继玫瑰、康乃馨之后贸易量较大的鲜切花之一,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受欢迎程度越来越高,贸易量越来越大,为此,拆分单列子目“0603.15 百合花(百合属)”;并且新增了玫瑰、康乃馨、兰花、菊花四个子目。

    2.种子(第1012章)。“种用”与“食用”相比,在消费需求和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特征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为此,新版《协调制度》在第1012章的多个商品项下增列了种子的子目。

    3.经济作物相关产品。(1)为非离心甘蔗糖增列子目注释及拆分子目(第17章)。非离心蔗糖是多个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产品,对其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如粉状的红糖、块状的片糖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促进其贸易。(2)为水烟料增列子目注释及拆分子目(第24章)。水烟是一种来自中东地区的抽烟用装置,它所使用的烟草是糖浆、烟草与任何平常可食物混合加口味。由于各国对水烟料归类不一致,为明确其归类,世界海关组织在第24章对该商品增列了子目注释,并拆分子目。

    (三)机电产品(第84章)和杂项制品(95章)

    为解决缔约国间存在的归类争议,此次修订中新增一些列目,以最大范围统一各国间的归类。这些商品包括水射流切割机、旅客登机桥、视频游戏控制器等。

    1.水射流切割机(84章)。将“水射流切割机”从税目84.79转移至税目84.56项下。这类机器用于精密切割各种材料,使用水射流或水加精细研磨剂的混合射流对材料进行切割加工。

    2.旅客登机(船)桥(84章)。根据我国的要求,在税目84.79项下新增子目“8479.7 旅客登机(船)桥”。新增子目8479.7的目的在于为我国优势产品“登机(船)桥”的出口明确归类,扫清归类壁垒。

    3.视频游戏控制器(95章)。该商品是按电脑归类还是按游戏设备归类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修订,新增子目“9504.50 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但子目9504.30的货品除外”,缩小子目9504.90的商品,明确了视频游戏控制器按游戏设备归类。

    (四)杂项制品(94章、96章)。

    同样为解决缔约国间存在的归类争议,此次修订对下述货品修改了注释或新增列目。

    1.通过修改章注释内容的方式,对“搁架”的归类进行了明确(94章)。对于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之前是按材质归类(例如归入第44章木质品)还是按家具归类(归入第94章)一直存在争议。修订后,明确:若搁架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话,则应按家具归入第94章。如果单独报验,则应材质归入相应品目。

    2. 新增“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列目(96章)。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来由单一材料制成的卫生巾、婴儿尿布等产品现在通常由多种材料复合而成,给商品归类造成了难度,相关商品被归入包括4818.405601.103926.206108.21等近20个税号中。修订后,新增税目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弱化归类对商品材质的要求,以简化和统一归类。

    (五)矿产品、化学品(第2728293038章)。

    1. 生物柴油(第2738章)。为生物柴油及其制品增列税目,同时为明确“生物柴油”范围及增列相关商品的税目而新增章注释及子目注释。在第38章增列税目“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并对税目27.10项下的子目进行拆分和重排。此项修订体现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对新技术、新商品的适应和发展。

    2. 为加强对《蒙特利尔议定书》、《鹿特丹公约》商品的监控而调整并新增子目(第282938章)。在第29章和第38章中增列、调整相应子目,主要涉及破坏臭氧层物质、危险化学品、农药税目调整。

    3.免疫制品(30章)。进一步明确税目30.02的范围,相应修改及新增章注释,2012版《协调制度》调整中,修改了第30章的章注释二。同时,在第29章章注释二的排他条款中,新增章注释二(五)。税目30.02的商品范围因章注释和税目条文的修改而扩大了税目的商品范围。

    (六)纺织品(第11类,包括5063章)。

    增加类注释七(三),以明确第11类纺织产品“制成的”定义,尤其是明确广泛应用于化纤织物的热封边技术是否影响织物的制成状态,为准确把握纺织织物与纺织制品间的界限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标准。

    (七)皮革及制品(第41章)。

    新增第41章章注释一,以进一步明确皮革定义:“一、本章所称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

    (八)木及木制品(第44章)。

    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木材贸易部提出为“木屑棒”(wood pellets)增列子目4401.31。将子目4401.30拆分为新增列子目“4401.31木屑棒”(如图44-1所示)和子目“4401.39其他”。为第44章的 “木屑棒”产品增加新的子目注释:“一、子目4401.31所称‘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副产品(例如刨花、锯末及碎木片)直接压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计不超过3%的粘合剂后粘聚而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呈圆柱状,其直径不超过25mm,长度不超过100mm”。

    (九)木浆及纸(第4748章)

    为明确商品范围调整47章部分条文及48章部分子目注释。

    如将子目4706.93的条文“半化学浆”修改为“用机械和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以明确该子目包括所有以机械和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

    又如为明确子目4805.114805.12项下的商品范围,对应的四十八章子目注释三、四都作了修改。[1035]

    【孙律师】 三、修订内容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建议

    (一)影响

    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广,与之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税则》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具体体现为税号的删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发生变化,对涉及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积极的影响是,经过此次修订,部分原来存在较大归类争议的商品,得以在《协调制度》这一最基本的层面解决,从而在缔约方间统一归类,相关行业的企业也随之避免了因归类不统一而导致的通关额外成本。

    2.除了上述积极影响外,还会有一些必须正确应对的因素,以避免产生消极结果:

    1)商品的税号的变化,对于进出口行政执法部门(如海关等)和行政相对方(如企业)而言,都存在适应和掌握的问题,因而一旦应对不力,会产生影响通关效率的消极后果。

    2 此次修订是《协调制度》层面的变动,涉及全球范围,企业不仅需了解我国税则中相应变化情况,还需要了解贸易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税则变化情况,否则也会影响正常的商业运作。

    3)修订内容的相关培训和介绍资料渠道和影响面比较单一,相关的企业、行业协会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有一定的难度。[1040]

    【孙律师】(二)应对建议

    1. 正确掌握我国税则修订内容。这是最基本的应对措施。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报关行业等,应充分了解和掌握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修改情况,特别是对与本身行业有关的内容,要对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况充分了解,避免出现归类申报错误的情况。

    2. 正确应对海关具体执法中出现的归类不符合修订内容的情况。前面提到,这次修订,对于海关和企业来说,都是新的内容,不排除有的海关具体执法中会出现未完全吃透修订内容的情况,从而导致归类有误。此时,企业应正确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包括与海关保持良好沟通、适当选取救济渠道等。

    3. 正确掌握申报技巧和内容,从而避免在可能的行政争议中处于不利局面。企业应掌握规范申报内容,并且完整申报商品要素,以避免一旦归类错误时被海关认定违规甚至走私的不利后果。

    4.注意了解贸易相对方税则转换情况。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还要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尤其是对于协定税率国家和地区,更要注意这一点,以确保协定税率的准确适用。[1045]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的介绍。由于时间关系,现在进入实时问答时间。[1046]

    【网友】问:老师您好,看到这次访谈,内容很多,很丰富,但有个疑问,现在已经是2012年末了,现在了解2012版的修订内容还来得及吗?[1047]

    【孙律师】感谢您的关注。在前面也介绍过,2012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税则中并未完全体现其转换,这是因为有一个政策延续性的考虑,特别是要考虑到我国相关税号的贸易量和协定税率等因素,有部分被WCO删除的子目在我国《税则》中被保留了下来。

    另外,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2012年不一定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所以,如果前期对相关的修订内容并不十分了解的话,现在通过我们的介绍来掌握这些内容,是完全必要的。

    最后,对于《协调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归类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不能用时间来衡量。[1051]

    【网友】孙律师您好,前面看了您关于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内容的介绍,说涉及53个章的产品,但是在具体内容中好像没有那么多个章的介绍?[1052]

    【孙律师】您好,您看得很仔细。的确,因为篇幅问题,这里介绍的内容是修订范围比较大的部分,还有一些个别修改的内容没有一一介绍,如有需要,您可与中国海关律师网或全关通信息网的工作人员联系获取更详细的修订内容介绍。[1054]

    【网友】您的介绍中提到“为我国优势产品‘登机(船)桥’的出口明确归类,扫清归类壁垒”,请问这中间有什么背景和值得我们这些外贸企业参考的地方吗?[1055]

    【孙律师】我国“登机桥”出口量占世界的40%,但“登机桥”的归类争议是困扰企业迈向国际的难题,为此,我国海关有针对性地提出修订提案,并由企业技术人员在WCO会议上进行解释,有效增强说服力,最终“登机桥”在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中具体列目的议案得以通过。类似的情况还有普洱茶、百合花等产品的具体列目。可见,企业主动参与到《协调制度》研究工作中,发挥企业了解商品生产、技术和拥有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势,是借助《协调制度》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有条件的企业,都应主动参与其中。[1058]

    【网友】那对于比如新型电子设备产品的生产商,在进出口税则中没有对应的税号,但归入其他类别又不是完全符合税则注释的,如何申请将产品的税目、税号单列呢?[1100]

    【孙律师】对于您所述情况,根据现行规定,可以填写《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由其向向相关的归类中心提出调研建议。如需帮助,您可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提供更多信息。[1101]

    【网友】能否介绍一下因贸易量少而删除税目的产品具体有哪些?[1102]

    【孙律师】这里简单列举一些因贸易量少而删除税目的产品,更详细的修订内容可以和我们网站的工作人员联系获取:

    如:动、植物及食品部分删除子目“0604.10 苔藓及地衣”,其商品转移至新增子目“0604.20 鲜的” 和“0604.90 其他”项下;删除子目“1102.10 黑麦细粉”,其商品转移至子目“1102.90其他”项下;删除子目“2003.20 块菌”,其商品转移至子目“2003.90 其他”项下等。

    又如摩托车鞍座、胶片宽度小于16毫米或双8毫米的摄影机、猎枪筒、墨汁画笔等。

    再如将子目“2528.1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与子目“2528.90 其他”合并为新税目2528.00;将子目“2912.30 醛醇”合并到子目“2912.49 其他”项下等。[1108]

    【网友】我们是做卫生用品行业的,看到前面的介绍中,这一块的调整是比较大的,请问具体调整情况能再详细些介绍? [1110]

    【孙律师】此次修订中涉及到卫生用品的详细情况如下:针对目前卫生用品根据其材料归类存在归入多个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现归类争议的情况,为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并新增章注释。删除子目“5601.10 絮胎制的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或尿布垫及类似卫生用品”和子目“4818.40 纸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纸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这些商品全部转移至税目96.19项下。[1114]

    【网友】 为何《协调制度》中只有6位编码,而税则中有8位或10位数编码?[1115]

    【孙律师】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协调制度》所确定的HS编码规则。在《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由“类”、“章”、“品目”组成。“章”由“品目”和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子目”及相应的编码构成。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1个品目。

    品目可再细分为子目。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五到十位编号。在《协调制度》中,只规定第五、六位子目。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各国的《进出口税则》要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税目、子目所包含的商品范围要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但由于各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的需要,在《协调制度》的子目项下加列更加具体的细目,第七、八位乃至九、十位编码的出现就是这种情况的体现。相对于《协调制度》的六位数级编码而言,第七至十位编码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本国子目”。[1125]

    【网友】 提个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归类错了,有什么办法避免海关按申报不实来处理呢?[1126]

    【孙律师】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注意申报的规范性和技巧性。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关于“正确掌握申报技巧和内容”的建议。只有在申报之前注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才能在随后可能出现的归类争议中避免处于被动。这方面,在实践中有很多成功的案例。您可以关注我们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介绍。[1129]

    【网友】因为归类问题,常常有海关事后算账的,这时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吗?或者怎么处理才是能避免损失?[1130]

    【孙律师】您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溯及力概念。因为归类差错而在货物申报放行后才被海关处理的案例是很常见的。对于这种情况,应从差错本身的性质、行为期限、归类差错的原因等方面分析考虑。最基本的方法当然是申报前注意申报规范和技巧;万一发生这种情况时,应注意全面分析事件的性质、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132]

    【网友】请问2012版《协调制度》修订后,相应的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有变化吗?在哪可以了解到?[1133]

    【孙律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作为《税则》的有法律效力的归类配套资料,已经更新为2012年版。您可以查阅实体书籍,也可以在全关通信息网“海关百搜”栏目查询到电子版本。[1136]

    【网友】如果在通关过程中,的确是海关搞错归类了,提出来是否会得罪海关?[1137]

    【孙律师】首先要确定一个原则,就是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以适当方式提出企业的合理意见,争取合法结果。[1139]

    【网友】企业对海关的归类决定有异议,应如何处理?[1140]

    【孙律师】要结合具体的通关程序来说明。出现归类争议的环节,最常见的是化验鉴定程序相关争议。如果是在化验程序中,可以申请复验。如果不涉及化验的,可以针对归类相关的征税决定提出行政复议。[1143]

    【网友】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就算有归类异议,最后还是海关说了算,就算有归类问答,最后做出决定的还是海关的归类中心,请问有无一个第三方的归类机构来裁决海关归类的正确性?[1145]

    【孙律师】根据《海关法》,目前司法实践和行政实践中,都是以海关的归类结论作为法定结论。当然这其中会有一些争议的空间,但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1147]

    【网友】海关对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什么可以介绍一下吗?海关归类的标准与企业或行业协会归类标准是否一致呢?[1150]

    【孙律师】无论海关与企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方面,均适用相同的归类法律依据及商品归类规则。海关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规定要求,结合企业申报货物的具体信息资料对申报商品进行归类。[1153]

    【网友】我们曾经遇到过海关作出归类答复后,我们要申请复议,但海关不受理,说要交完税后再复议,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呢?[1155]

    【孙律师】从目前海关关税征管的具体实践来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的形式有两个,一个是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二是海关制发的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因此,您所述情况,应当要在取得上述任何一个法律文书后,才能针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1157]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不能对所有的提问均在此次访谈中给予回复,在此深表歉意。有何疑问,请在中国海关律师网、全关通信息网共享平台“海关百问”提交,或发送邮件至info@customslawyer.cn。涉及专业问题,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帮助的,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1159]

    【主持人】谢谢大家参与。[1200]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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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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