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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旅客携带珍珠金饰涉嫌走私案看旅客通关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8-10-25 10:31:00  来源:  浏览:3244次

    据深圳海关最新消息,近日该关隶属海关深圳湾海关查获1起内地旅客走私珍珠34.2千克、黄金饰品6千克入境案。经广东省金银珠宝监测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预估超过425万元。

    海关律师风险提示及点评:


    一、关于海关验放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黄金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旅客在出入境时要注意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携带金银及其制品重量超过50克的情况下应自觉向海关申报,避免因违规携带超量物品导致出入境受阻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行为性质认定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该旅客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则构成走私,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海关计核偷逃税款

    由于该案物品已超过旅客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计核时将以货物进口税来计算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涉嫌走私进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制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收藏品,应当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


    海关法律事务咨询电话:0755-25327077;邮箱:info@customs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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