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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诉海关商品归类纳税争议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0-04-28 16:17:00  来源:  浏览:3139次

    某公司诉海关商品归类纳税争议行政诉讼案

    案件概况


    ,某公司对于海关上述征税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涉案货物“MG3691B型微波信号源(通讯用)”,是测量、检测通信产品电参数的电子测量仪器,应归入税号“;而被申请人海关将其归入税号“有误。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该商品的技术指标、工作原理以及功能,该商品为接收机的灵敏度等参数进行测试时提供步进频率信号,单独使用无法直接实现测试功能,不应归入9030409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征税决定的复议决定。


    ,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进口的MG3691B微波信号源是测量、检验通信产品电参数用的电子测量仪器,其本身具有完整的直接、间接测量功能,用于工作频率210GHZ通信设备、终端与关键器件的测量检验。海关认为其设备单独使用不能直接实现测试功能,将商品归类到85432090,是只看到物品名称相似,而忽视了被归类的是电子测量仪器这个本质。请求法院撤销海关征税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人某海关认为:1.海关的商品归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条、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进行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2.关于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的归类。第一、从商品的名称来看,首先原告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微波信号源/通讯用”,型号为ANRITSU MG3691B,发票英文名称MG3691B Syhtnesizes CW Generator,申报税号9030.4090。其次,开箱查验,随附的产品英文说明书中同型号商品名称为“RF/Microwave Signal Generator”,根据产品的英文名称,直译为“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再次,该仪器的制造商日本安立公司的中文产品样本说明书中同型号商品名称亦为“信号发生器”。第二、从商品的属性来看,该产品根据进口产品随附的英文说明书以及原告公司向海关提交的中文说明书,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是一种可以提供频率范围在2-10GHz的信号发生器,具有可以输出20个独立的可预先调制的CW频率、在0.01Hz到全波段范围内进行扫描且每一个步进都是相位锁定的、在任意两个扫频范围内以步进的方式交替进行扫描、最小稳幅输出功率在不使用衰减器时为-5dBm/使用衰减器时为-105dBm/使用电子衰减器时为-115dBm等特点。第三、从海关归类的法律依据来看,《税则》在税目85.43“本章其他税号未列明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器设备及装置”下设有“信号发生器”(英文版原文为Signal Generator)子目,并在此基础上设有八位数税则号列:8543.2010“输出信号频率在1500兆赫兹以下的通用信号发生器”和8543.2090“其他”(注:“其他”是指除输出信号频率在1500兆赫兹以下范围内的信号发生器)。《税则注释》中对于品目85.43项下信号发生器定义为:一种以可分配频率(例如,高频或低频)产生已知波形与量值等电信号的装置。因此,综上所述,原告进口的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符合税则号列85432090所列商品范围,海关根据进口商品的品名及其属性,并依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的归类原则,对原告进口的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RF/Microwave Signal Generator)作出归入税则号列8543.2090适用关税率8%和增值税率17%的归类决定,符合海关的归类程序及归类原则。


    3.不应当归入税号90304090项下的理由。第一,《税则》在税目90.3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验的仪器和装置,……”项下设有“通讯专用的其他仪器及装置(例如,串音测试器、增益测量仪、失真度表、噪声计)”子目,《税则》在此基础上又分设了两个8位税则号列,分别是90304010(测试频率在12.4千兆赫兹以下的数字式频率计)和90304090(其他。注:“其他”是指除测试频率在12.4千兆赫兹以下的数字式频率计以外的其他通讯专用的仪器及装置);《税则注释》对品目90.30项下的商品有较为详细的解释、列举和说明,在上述《税则》和《税则注释》的各个有关法规条文中,均没有列明包含“信号发生器”这项商品,而将此商品具体列名在税目8543项下。第二,原告提出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可以用于测试系统,并举例说明该信号发生器参与测试工作的实例。不可否认,该信号发生器可以用于测试系统,参与测试工作,但可以用于测试系统并不等于该商品本身就是测试仪器。以原告列举的测试系统而言,其中除了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外,还有微机(PC)等商品,有些测试系统中还会用到示波器、电源等商品,这些商品单独进口时,应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分别归类,微机(PC)应归入税目84.71,示波器应归入子目9030.20,电源应归入税目85.04,同理ANRITSU MG3691B型射频/微波信号发生器也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归入税则中明确列明的税则号列8543.2090,而不能归入90304090项下的通讯测试仪器中。


    一审法院认定海关的征税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税则号列适用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海关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海关商品归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是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海关作为归类的权威机关,作出归类决定是其法定职权,这一点是不可质疑的。但是这一点不可质疑,不等于不可以对其作出归类决定的程序与实体归类提出质疑。其实,在海关作出征税决定(归类决定、估价决定、补追税决定等)过程中,其程序上的违法与实体上的问题并不难发现,这需要企业深入到海关征税与归类工作的每个细节中。同时,从该案的情况看,企业尽管也找了一些认为该商品应归入税号为90304090的证明材料,但是这种论证与材料应当对诉讼有利,并且是要充分合理。在商品归类的异议的情形下,往往双方各执一词,是单纯地否定对方,并不能使已方受益。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企业要善于借助海关法律专业人士(专业律师),一方面掌握商品归类的规则与运用,了解大量的海关商品归类数据,另一方面熟悉证据规则的运用,找出海关执法的漏洞,为自已的意见找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证据材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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