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海关化验鉴定是海关实施实质性归类审核的重要内容。企业按照化验鉴定结论进行申报没有过错,即便该结论被随后的商品归类决定或商品归类裁定推翻,企业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 6月至 2017 年 5月间,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车用清洁品,申报税则号列为A税号,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为 B税号,因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符情事,2017 年 10月收到某海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单”。该告知要对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要求改单处理。经了解,A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3%,B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9%。公司认为,自己申报的商品编码A税号是经海关审核认定了的,经海关化验鉴定,按海关的要求进行申报,现在海关自行改变原审核决定,不应属于企业违规。与此同时,企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申辩、维权。
处理结果
专业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实,某公司出口的车用清洁用品曾于2013年4月经某海关化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建议商品编码为A税号。之后,某公司也一直用此税号进行申报。又经查实,在海关化验后,企业申报该税号时曾受到海关质疑,并进行了归类审核,审核结果是对企业的申报没有异议。
代理律师参与后,向海关提交了委托材料及申辩意见书,申辩意见内容详实,论据、说理、依据都十分充实、完备,认为某海关拟作出对公司定性为“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对企业免于处罚。海关行政处罚部门受理申辩后,认真、全面进行了调查和审查,最终对企业免于行政处罚。至此,企业通过聘请专业律师获得了只是改单,不予处罚,只补税一年,不再进行追征三年税款,更是避免了国内税务部门后续返纳税款的圆满成果。
本案法律救济成功,商品归类争议解决法律要点提示
一、海关关于商品归类申报的基本规定
海关关于商品归类申报,对企业有明确的要求,其基本要点是:1、按实际状态确定;2、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3、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上述基本要求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
《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规定。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如下: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在本案中,某企业对于其出口产品车用清洁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构成成分、用途功能等商品归类要素均进行了申报或补充申报,应当说已满足了海关申报的要求,履行了申报义务。
二、从海关化验鉴定的性质与作用来看,海关化验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也是企业据此申报的依据和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二条,“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海关化验鉴定体现了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原则。其提出的归类建议具有当然的指导意义,无论是海关自行做出,还是海关委托机构做出的化验鉴定结论都无例外“是海关执法的依据”(《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据此,海关针对当事人进出口货物作出的化验鉴定,既是海关执法的依据,也是企业据此申报的依据。企业依据海关化验鉴定结论而作出的商品编码申报行为,是执行海关商品归类决定的结果。如果海关对此仍有异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改变原化验鉴定结论,或作出新的商品归类决定来解决,而不是以简单化方面来处理,如实施行政处罚等。
本案当事人按规定对构成商品归类的要素进行了申报,又按化验鉴定结论的要求进行商品编码申报,满足了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条件,因而不具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条件。
三、海关化验鉴定是海关实施实质性归类审核的重要内容,企业依此进行申报不存在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都对海关化验鉴定的性质与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进行实质性归类审核,是对企业申报行为的指引;与此同时,企业据此进行申报,是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也可以说,是海关审核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企业的申报归类行为共同完成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查验、审核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查验、审核都属于对商品归类的实质性审核,而只有针对商品归类的实质性审核才有可能成为阻却涉及商品归类行政处罚的理由。
从实践中来看,目前海关商品归类实质性审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类预裁定;二是为归类而作出的化验鉴定结论;三是海关要求补充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四是海关查验审核归类。
海关化验鉴定是海关实施实质性归类审核的重要内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2号行政解释(试行)的决定》(署法发[2012]49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海关对当事人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税号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申报行为不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而以修改报关单或补征税款进行纠正。
本案某公司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不仅有海关化验鉴定,而且还经过了海关针对商品归类的查验审核,因此,已具备阻却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行政处罚的条件。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2006年5月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现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执业17年来,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关税事务、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