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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合规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本项服务由兰迪律师事务所出口退税法律服务团队提供,面向出口企业。团队律师均具有多年企业税务工作经验,多年律师从业经历,具有突出的专业、人才优势,丰富的办理进出口合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争议及骗取出口退税案法律服务经验,熟悉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退税风险防范等。服务形式包括咨询、代理、辩护服务。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一、服务工作项
    二、出口退税税务及海关法律政策综合运用
    三、服务目标与方向
    上述产品目录均不构成承诺,具体服务内容载于委托代理合同或刑事委托合同。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3〕12号)2023-02-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2022-06-14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2022-05-0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2022-05-07
  • 出口退税律师答疑
  • 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表2023-09-02
  • 大米可以出口退税吗?2023-05-04
  • 虚假退税没有实际获得税款可以认定未遂吗?2023-04-16
  • 货物因质量问题就地报废无法收汇在税务及外汇管理局等如何处理?2023-04-10
  • 出口退税常见法律问题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涉及哪些?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同缴纳的城建税,在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出口货物零税率是不是意味着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零税率并不等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的是在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意味着整体税负为零,也就是说不仅出口环节免税,而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也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增值税退(免)税的票据依据是什么?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金额依据是什么?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耗用的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含义是什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一般情况下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满足哪些条件?A.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出口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哪些,分别适用什么样的情况?(1)免税: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等;(2)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等;(3)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外贸企业等提供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4)征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等。

    如何确认出口退税的税率?具体产品的出口退税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为准,每年会定期更新。根据最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基本上目前的出口退税率已和增值税率持平。

    若没有分开核算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是否还能享受出口退税?根据有关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 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申请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资料是否需要留存,留存的期限是多长?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如果被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出口环节,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有哪些?常见的方式有:⑴无中生有型,即没有货物出口假报出口的;⑵鱼目混珠型,即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意在以少报多的;⑶偷梁换柱型,即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的;⑷一货多用型,即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的等。

    税务稽查报告提及的实际已退税款缺乏证据支持,且稽查报告只是税务机关稽查过程中的阶段性内部文书,并不是最终的结论文书,不具有对外执法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据?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报告虽由税务检查部门作出,后由税务审理部门进行审核,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税务稽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其他在案证据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

    什么是“四自三不见”?“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什么情况下海关会对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而影响国家对出口退税实施管理的,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海关的行政处罚标准是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骗取出口退税类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罪名

    犯罪构成

    情节

    量刑

    定罪量刑依据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第四条
    数额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假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50份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六条
    数量巨大的(200份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1000份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
    数额巨大的(3万元~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30万元~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的(3000元~1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数额巨大的(3万元~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服务业绩精选
    1 代理湖南某货易公司出口退税归类争议、海关行政处罚案,因为提出企业申报商品归类正确的意见,最后不予处罚结案
    2 辽宁某上市公司出口润滑油产品海关归类涉及出口退税、海关处罚风险控制项目,顺利通过海关商品归类稽查,保障了企业继续经营出口
    3 为广州某企业出口退税归类争议影响退税案提供复议咨询和辅导,海关撤回原定性违规并移交立案处罚的决定,为企业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4 为某外资独资企业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业务提供合规法律意见,保障该企业顺利出口,获得出口退税
    兰迪出口退税法律服务团队
    孙国东/ 海关部主任 深圳分所主任
    ♢ 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
    ♢ 2006年创办海关部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吉林大学法律系
    ♢ 在商品归类及争议解决、关税筹划、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有丰富的经验。
    ♢ 尤其擅长重特大、疑难走私案件辩护。精通核减偸逃税款,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走私案件
    ♢ 擅长出口退税法律服务,为客户解决多起涉出口退税的归类争议、行政处罚争议及海关稽查事务,挽回重大损失
    ♢ 咨询电话:13902467641
    封海滨/ 中国律师 高级合伙人
    ♢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首批29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 深圳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大湾区律师讲师团成员
    ♢ 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系
    ♢ 美国国际法学会(ILI)&乔治城大学国际投资与跨境争议解决培训项目
    ♢ 在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的争议解决和合规控制方面,有极为丰富的专业积累和实务经验
    ♢ 擅长处理国际贸易海关领域问题,为走私辩护提供专业支持
    ♢ 咨询电话13922774969


    季锦楠/ 中国律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 浙江区域合伙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 温州市律师协会财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委员委员
    ♢ 具有丰富破产领域的工作经验,擅长破产、税务、公司法交叉领域,对重整收购、公司股权架构搭建、公司税务筹划、涉税刑事辩护,有丰富的经验。
    ♢ 咨询电话:13780179835
    黄雪杉/ 中国律师 兰迪国际投资贸易部成员
    ♢ 中国驻印度使领馆领保员
    ♢ 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马尼拉兰迪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 为腾讯在5个海外国家产品上架提供法律意见书
    ♢ 为多家上市公司印度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 擅长处理海外税务刑事案件、处理国际间税务纠纷案件
    ♢ 统一咨询电话:15338731454

    汪爱国/ 中国律师 长沙分所
    ♢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拟筹建的税法业务部牵头人
    ♢ 对税法有持续的学习,致力于运用法律+税务的思维,为客户提供服务
    ♢ 对客户商业模式税收安全、涉税刑事辩护、走私刑事案件、外贸企业合规管理有深入研究
    ♢ 咨询电话:15573407025
    李小梅/ 中国律师
    ♢ 深圳市涉外律师后备人才
    ♢ 2013年开始专门从事海关法律服务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 深圳南山蛇口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MSCE)和南山国际文化交流中心(NSIC)外国人法律咨询服务项目律师
    ♢ 擅长走私刑事辩护,对海关旅客物品监管、海关处罚申辩、海关企业认证、进出口税收筹划等海关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丰富的经验
    ♢ 统一咨询电话:0755-25327077
    胡瑞瑞/ 中国律师 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 国际投资贸易部成员,印度兰迪律所顾问,常驻印度。
    ♢ 在涉外经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业务特长:对外投资、海外公司注册、公司并购、公司合规、劳动雇佣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 统一咨询电话:15338731454
    吴武铃/ 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 中南大学会计硕士
    ♢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贸易部成员,印度兰迪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 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项目CFO,外派于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国家,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擅长国际金融和国际税务、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法律财税事务。
    ♢ 为多家中资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财税记账等服务。
    ♢ 统一咨询电话:15338731454
    谢晓晶/ 中国律师资格 中级会计师 证券从业资格
    ♢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贸易部成员,深圳兰迪会计师事务所顾问
    ♢ 曾任中国电信国际有限公司战略客户账务团队负责人,牵头完成战略客户印度、印尼、新加坡、越南、日本、澳洲、马来等海外子公司合同合规性审查、风险控制与评估,应收账款回收与控制,参与跨国税收筹划擅长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范
    ♢ 熟悉美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财务处理、内控管理、关联交易等。
    ♢ 统一咨询电话:15338731454
    陈紫微/ 中国律师资格
    ♢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贸易部成员
    ♢ 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硕士,英语专业八级。
    ♢ 主要从事国际投资与贸易、国际商事仲裁等涉外服务
    ♢ 统一咨询电话:15338731454




    费云/ 中国律师资格
    ♢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成员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
    ♢ 中国理财规划师,BEC中级。
    ♢ 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专注进出口贸易、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 统一咨询电话:0755-25327077
    韩逸航/ 中国律师资格
    ♢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成员
    ♢ 深圳市人民调解员资格,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
    ♢ 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
    ♢ 专注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
    ♢ 统一咨询电话:0755-2532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