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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合规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本项服务由兰迪律师事务所出口退税法律服务团队提供,面向出口企业。团队律师均具有多年企业税务工作经验,多年律师从业经历,具有突出的专业、人才优势,丰富的办理进出口合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争议及骗取出口退税案法律服务经验,熟悉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退税风险防范等。服务形式包括咨询、代理、辩护服务。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一、服务工作项
    二、出口退税税务及海关法律政策综合运用
    三、服务目标与方向
    上述产品目录均不构成承诺,具体服务内容载于委托代理合同或刑事委托合同。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3〕12号)2023-02-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2022-06-14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2022-05-0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2022-05-07
  • 出口退税律师答疑
  • 还没有出口退税,海关可以以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处罚吗?2024-04-15
  • 高报价格出口一定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吗?2024-02-29
  • “买单配票”的报关公司是否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2023-12-18
  • 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表2023-09-02
  • 出口退税常见法律问题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涉及哪些?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与增值税、消费税一同缴纳的城建税,在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出口货物零税率是不是意味着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零税率并不等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的是在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意味着整体税负为零,也就是说不仅出口环节免税,而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也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增值税退(免)税的票据依据是什么?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金额依据是什么?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耗用的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而言,一般是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含义是什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一般情况下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满足哪些条件?A.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出口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哪些,分别适用什么样的情况?(1)免税: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等;(2)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等;(3)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外贸企业等提供的部分跨境应税行为;(4)征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有出口违规行为的企业;未从事实质性出口经营活动等。

    如何确认出口退税的税率?具体产品的出口退税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为准,每年会定期更新。根据最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基本上目前的出口退税率已和增值税率持平。

    若没有分开核算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是否还能享受出口退税?根据有关规定,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 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申请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资料是否需要留存,留存的期限是多长?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如果被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出口环节,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有哪些?常见的方式有:⑴无中生有型,即没有货物出口假报出口的;⑵鱼目混珠型,即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意在以少报多的;⑶偷梁换柱型,即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的;⑷一货多用型,即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的等。

    税务稽查报告提及的实际已退税款缺乏证据支持,且稽查报告只是税务机关稽查过程中的阶段性内部文书,并不是最终的结论文书,不具有对外执法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据?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报告虽由税务检查部门作出,后由税务审理部门进行审核,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税务稽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其他在案证据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

    什么是“四自三不见”?“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什么情况下海关会对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而影响国家对出口退税实施管理的,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海关的行政处罚标准是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骗取出口退税类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罪名

    犯罪构成

    情节

    量刑

    定罪量刑依据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数额较大的(5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第四条
    数额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假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单位犯本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50份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六条
    数量巨大的(200份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1000份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的(1000~3000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
    数额巨大的(3万元~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30万元~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的(3000元~1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数额巨大的(3万元~10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服务业绩精选
    1 代理湖南某货易公司出口退税归类争议、海关行政处罚案,因为提出企业申报商品归类正确的意见,最后不予处罚结案
    2 辽宁某上市公司出口润滑油产品海关归类涉及出口退税、海关处罚风险控制项目,顺利通过海关商品归类稽查,保障了企业继续经营出口
    3 为广州某企业出口退税归类争议影响退税案提供复议咨询和辅导,海关撤回原定性违规并移交立案处罚的决定,为企业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4 为某外资独资企业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业务提供合规法律意见,保障该企业顺利出口,获得出口退税
    兰迪出口退税法律服务团队
    孙国东/ 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联系电话:13902467641

    电子邮箱:sgd@customslawyer.cn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


    独道存/ 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有25年海关工作、8年海关公职律师经历。擅长海关业务,比较熟悉通关、征税、监管、审价、归类、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工贸易、稽查、核查、打击走私、检验检疫等重点海关业务。自2019年由海关公职律师转任社会律师以来,先后帮助委托人较好地处理了出口防疫物资涉嫌违规处罚行政复议、进口货物归类纳税争议、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涉嫌违规进口固体废物等复杂疑难问题,大多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所服务对象中包括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外商独资企业集团等。

    电话:18112008603

    邮箱:daocun.du@landinglawyer.com

    吴武铃/ 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亚地区部项目CFO,负责项目端到端财税管理,节约项目成本,参与内控流程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 股权交易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338783879

    邮箱:wuling.w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费云/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甘炯/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律师

    甘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拥有16年的海关工作经验。律师执业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合规、域外海关争议解决等。

    电话:86-21-6652 9952

    手机:86-15821035816

    eric.gan@landinglawyer.com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

    吴敏芝/ 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南山区涉外律师后备人才,英国伦敦国王学院知识产权和信息法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自2016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业务领域主要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咨询,能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知识产权状况尽职调查、启动及推进海关保护程序,代理通关环节侵权事件紧急协调与申诉抗辩,代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解、调解、诉讼等专业法律服务。

    吴律师历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综合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案件入选为“2020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商标权十大典型案例”等。

    联系电话:18814470193

    电子邮箱:minzhi.w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9482

     


    王亚萍/ 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 0174 4628(同微信)

    邮箱:yaping.wang@landinglawyer.com

    谢晓晶/ 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为多家企业提供提供出口退税及税务稽查咨询、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各类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出具法律与财税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境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联系电话:19842300043

    邮箱:xiaojing.xie@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


    王奥/ 专职律师

    王奥,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刑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律协南山区涉外法律工作中心干事。具有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会计从业人员资格。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中英双语法律服务,擅长的领域是国际贸易,走私案件辩护,区块链项目合规等。

    联系电话:15817322867

    邮箱:ao.wang@landinglawyer.com


    刘嘉文/ 兰迪海关部

    法学硕士,研究领域为海关法、国际贸易法。具有海关实习经历,曾参与WTO政策问题审议,完成多项海关总署署级课题研究项目,内容涵盖CPTPP规则研究、自贸试验区便利化指数研究、单一自贸区建设、智慧海关建设、国际海关监管机制比较等,并于WTO法学会发表专业论文。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7366757138

    谢婷婷/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8742083043(同微信)

    电子邮箱:tingting.xie@landinglawyer.com




    李炜/ 兰迪海关部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13815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