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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工程设计许可证实施细则(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月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发布时间:1991-06-13 06:00:00  来源:  浏览:2563次
    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工程设计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月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水泥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秩序,保证出口水泥生产线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材局和对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计划从事和承担水泥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办理设计资格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才具有从事水泥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资格。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对水泥生产8.8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机立窑生产线、带余热发电的回转窑、预热器窑、预分解窑生产线出口工程设计实行归口管理,统一颁发许可证。
      第四条 设计单位取得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的水泥生产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设计营业执照;
      (三)在本细则第三条所确定的出口工程设计范围内能以国内技术和装备为设计,并在1985年以来已建成其中一条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工程,经生产验收,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设计指标。
      第五条 设计单位申请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出口工程设计资格申报表,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建材局审批。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许可证,并明确设计,内容及设计范围。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建材局撤销其许可证。
      (一)违反有关出口管理规定的;
      (二)将许可证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使用的。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部门缴纳许可证申报费。费用数额由国家建材局确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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