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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
    发布时间:2018-02-12 15:26:00  来源:  浏览:2848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8年02月13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法规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72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71020日,调查机关发布第57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产品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Ortho 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结构:

        1519630234(1).png

      化学结构式:

        1519630267(1).png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三、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2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补贴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裁决所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

      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阿迪工业有限公司:

      Aarti Industries Limited                  21.2%

      其他印度公司:

      All others                       166.8%

      四、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82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本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补贴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71020日起至2018 2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六、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七、复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821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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