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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1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18-11-26 15:15:00  来源:  浏览:2830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法律类别】反补贴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宁波人健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8年10月30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印度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印度政府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产量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印度政府的补贴,印度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20项。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进口价格先降后升,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减少,产量、开工率、税前利润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

    英文名称:

    7-phenylacetamido-3-chloromethyl-3-cephem-4-carboxylic acidpmethoxybenzyl ester

    化学分子式:C24H23ClN2O5S

    化学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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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化学特性: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外观通常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固体,可溶于N,N-二甲基甲酰胺和二氯甲烷。熔点大约在153-160°C。

    主要用途: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是继7-ADCA、7-ACA之后头孢菌素的第三个母核。可用于合成几十种头孢产品,特别是第三、第四代头孢产品,如头孢克肟、头孢地尼、头孢丙烯、头孢妥仑匹酯等。另外,还可以用于合成多种新型的内酰胺类抗生素和新头孢类药物,如头孢妥伦酯。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60。该税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印度政府向印度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0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印度政府于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印度中央政府项目

    1.资本货物出口促进项目

    2.出口商品项目

    3.经济特区内企业免除进口货物关税

    4.经济特区内企业境内采购货物免除消费税

    5.经济特区内企业的中央销售税免除

    6 .经济特区内企业免除服务税

    7 .经济特区内企业免除电力税和附加税

    8.出口导向企业免除进口货物的关税

    9 .出口导向企业境内采购货物免除中央消费税    

    10.出口导向企业境内采购货物返还中央销售税  

    11.预先授权项目

    12.免税进口授权

    13.研发费用所得税减免

    14.所得税法第32AC条对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   

    15.出口信贷利息补贴

    (二)印度安得拉邦政府项目

    1.返还土地交易印花税

    2 .企业土地费用的返还   

    3 .中小微企业土地转换费用返还

    4 .企业固定电费补贴

    5 .对小微企业的多种补贴

    四、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申请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1月2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1月2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5月26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20,65198180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及附件(公开文本).pdf

    附件2: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反补贴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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