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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1-01-30 09:50:39  来源:  浏览:205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 关于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4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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