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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发布时间:2012-10-18 11:02:04  来源:  浏览:1825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12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最近,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申请作为新出口商适用单独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1019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除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1.5%)和反补贴税率(12.9%)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
      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保证金总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
      二、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部分汽车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8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8

     

      20111214,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293,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务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在原始案件调查期间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与原始调查案件中其他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原始案件采取措施后对中国大陆有实际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条件,请求商务部立案进行复审审查。

      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提供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1年第84号公告裁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即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为2012312012831。补贴调查期为2011912012831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的新出口商资格,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补贴及幅度。

      三、利害关系方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调查方式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五、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21018日起开始,2013718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21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或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七、保证金

      自201210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84号公告适用的"其他美国公司"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提交保证金。

      八、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白明、王栋

      电 话:(86106519847385093406

      传 真:(861065198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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