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号
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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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英文名称: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物理化学特征:
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6%
2.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4.1%
3.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0.6%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4.1%
欧盟公司
1.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10.8%
2.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0.8%
3.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4.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5.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0.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和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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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地 |
厂商名称 |
税率 |
美国 |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
10.6% |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
14.1% |
|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
10.6% |
|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
14.1% |
|
欧盟 |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
10.8% |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
10.8% |
|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
9.3% |
|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
18.8% |
|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
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