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一、自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间甲苯胺或对甲苯胺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21430001;进口邻甲苯胺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21430020。
三、凡申报进口甲苯胺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仍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1号
2.甲苯胺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甲苯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中国甲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22.2%
(LANXESSDeutschlandGmbH)
2.其他欧盟公司36.9%
(ALL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2
甲苯胺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
厂商名称 |
征收比率 |
欧盟 |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
22.2% |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
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