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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
    发布时间:2017-08-10 14:53:00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浏览:8462次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2月31日
    【法律类别】废物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调整;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调整;2021年1月1日起失效,被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废止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pdf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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