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5日 | 【实施日期】2013年04月25日 |
【法律类别】进口废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7)分别更名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4)。
自2013年6月1日起,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5)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
二、自2013年6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7)分别更名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10)。
自2013年6月1日起,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11)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2)。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7和2009年第91号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1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我局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实施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
请于 年 月 日前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向 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国别/地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登记。具体原因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证书编号: 国别/地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废物原料种类: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证书编号:
供货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国别/地区:
公司地址: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分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完成评审共需约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
你单位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材料:
请于 年 月 日前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
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向 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质检总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申请编号/证书编号:
申请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经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登记。具体原因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附件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证书编号:
申请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利用单位: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附件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证书编号:
收货人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国内利用单位: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