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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2000〕49号]
    发布时间:1999-12-07 08:46:15  来源:  浏览:2317次

    海关总署  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200049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你们。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通知》中第四项第(二)款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是指上年出口创汇在300万美元以上,同时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30%以上;或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20%左右;或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10%左右;或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上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经外经贸部(机构改革前,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和外经贸部联合)审核批准的企业。

        扩大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同时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经外经贸部(机构改革前,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和外经贸部联合)审核批准的企业。

        三、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进口加工、测试设备和样机的免税手续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确认书按现行规定出具,并统一填写和使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附件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四、项目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外经贸部批准的该企业名称批件等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登记备案和申请免税,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征免税验放。

        五、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在享受本《通知》进口税收优惠期间,其年度出口创汇额达不到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取消其享受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六、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验放手续,工作中应注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对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征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数据库系统进行管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

                                                         海关总署

                                                     1999127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于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机电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希望所在。但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在当前面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力度。请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外经贸部要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1999326

    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部(1999311日)

        为进一步增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力争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较快增长,现就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国务院已同意将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办理。

        二、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国家有关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继续扶持大中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的同时,对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预付金比例,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下浮,并积极采用政府援外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的贷款方式,提高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国际招标中的竞争能力。

        三、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商业银行更多地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并适应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国家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要根据国别政策、国家风险及出口竞争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国别风险限额,并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出口保险立项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四、继续抓好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大力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商品

        为增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物质技术实力,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增加出口后劲,建议:

        (一)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6000万元人民币(一定3年),作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贴息费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财政部制定。

        (二)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可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审批办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积极推动一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引进技术,以及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跨国公司合作研制新产品。

        (四)在总结经验和有效控制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对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进行短期对外融资试点的范围。

        (五)创造条件,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上网服务,扩大宣传。

        (六)对一些重点出口行业及出口产品,实行分类指导,制定政策加以支持。

        五、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 SKD散件装配厂,大力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充分利用非洲现有的10个贸易中心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同时以现有企业在外驻点为基础,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支持企业在南美等地区建立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中心,扩大对非洲和南美的出口。

        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企业出口

        (一)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企业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二)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且信誉好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赋予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三)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政策的前提下,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短线钢材品种允许适量进口,并在数量安排及核定经营资格上向自营机电产品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

        (四)鼓励中外合资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拨中心和销售网点。

        七、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科学、有效、方便的机电产品出口检验体制

        机电产品出口品种繁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为了贯彻落实“以质取胜”的外经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在“监管有效、方便出口”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实行免检、自检、强制检验三种类型的动态管理,提高商检效率,方便企业出口。

        八、加强进出口结合,实现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以进带出

        充分利用从发达国家进口的机会以进带出,扩大出口。对出口贡献大的企业在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等方面给予鼓励。对出口额大、信誉好的企业,简化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续。研究制定进出挂钩、奖励出口的办法。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九、认真做好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工作

        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调查研究,认真抓好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外贸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等项基础工作,为长远发展打下基础。为此,建议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款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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