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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 〔署监一〔1990〕698号〕
    发布时间:1990-09-09 09:57:51  来源:  浏览:5300次

    海关总署  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 〔署监一〔1990698号〕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废止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进一步发展,商品价格亦已发生变化,原《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次总值人民币200元的免征税款额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决定从199091日起,适当放宽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免税额,将原办法第七条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或进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请对外公告。

     附件  公告

                             海关总署

                                  199099

    附件

     

        接海关总署通知,对1986617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修改为:“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或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上述修改自19909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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