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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供港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总检植字〔1992〕10号)
    发布时间:1992-06-14 06:00:00  来源:  浏览:231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
     “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总检植字〔1992〕10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所:
      你所深检植字〔1992〕第0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拟订的《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使之进一步完善。有供港澳新鲜蔬菜检疫任务的其他口岸检疫所,可参照试行。
      附件: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供应香港、澳门新鲜蔬菜(以下简称供港澳蔬菜)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供港澳蔬菜均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蔬菜出境前,向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供港澳蔬菜在生产、加工、贮存现场和口岸实施检疫。在口岸以外检疫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供港澳蔬菜按下列标准检疫:
      (一)原则上不带泥土。
      (二)基本上不带有蔬菜软腐病、小菜蛾、甜菜夜蛾、斜纹夜蛾、菜青虫等病虫害,并无明显的为害状。
      (三)经港澳再转口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蔬菜,按以下原则执行:
      (1)与我国有政府间多边、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植物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按协定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规定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的检疫条款。
      (四)我国规定的其他植物检疫要求。
      四、供澳港蔬菜,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货主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五、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供港澳蔬菜,在不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内,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
      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对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进行病虫害调查、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供港澳蔬菜的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供有关生产、经销计划及其他有关信息。
      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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