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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国检务联[1992]321号
    发布时间:1992-06-14 06:00:00  来源:  浏览:2769次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2]321号 1992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特区经贸委(局),各直属商检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和“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鲜”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商检局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90]国检务联字第139号“关于对我出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以及国检务[1990]166号“关于进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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