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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的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1978年4月5日
    发布时间:1978-05-31 06:00:00  来源:  浏览:2738次
                             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的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
                               (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起施行,对外贸易部公布)

     一、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有效实施,适当照顾在国内外有亲属的旅客的需要,海关对进出国境的华侨、中国血统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携带的行李物品,除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监管外,应该按照本规定办理 。
     二、上述旅客进出国境探亲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以内的,准予免税或征税放行;附表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物品,超出免税进口限量的,如果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且总值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的,准予征税放行。
      超出上述免税和征税范围的物品,应予退运。但对旅途需用的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等,海关可暂予登记放行,旅客回程时必须携带原物出境或进境。
      随同旅行的配偶和子女携带的行李物品, 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但对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只免税放行附表第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物品的一半,对十二至十五岁的,还可免税放行一只手表。
     三、上述旅客一年以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应按海关关于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四、上述旅客来我国定居或迁居国外时进出口的行李物品,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都准予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附表的限制。
     五、华侨、 中国血统外国人用外币 (外汇)兑换的人民币在我国营商店购买的新工艺品,在友谊商店、文物商店购买的文物(经文物鉴定部门鉴定准许出口的)、旧工艺品、珠宝翠钻、金银手饰等物品携带出境,海关验凭上述商店发票和外币兑换证明放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起施行。
     附:准许免税和征税进出口行李物品限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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