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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批准)
    发布时间:1992-10-27 06:00:00  来源:  浏览:3194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六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八条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第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接受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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