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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署监二〔1992〕1678号〕
    发布时间:1992-03-23 11:33:11  来源:  浏览:487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

    署监二〔1992167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回国工作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应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海关验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单证文件,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予以注册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生产厂家凭申请人所持的“准购单”和海关通知,按免税外汇价格计价供货。并定期向海关报告销售情况,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六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免税车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新车主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八条  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应主动将其车辆报海关进行年审。其免税车辆已满监管年限,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管理手续。     第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接受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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