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财关税[2014]65号)
    发布时间:2014-12-25 15:37:55  来源:  浏览:2184次

    江苏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重庆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的批复》(国函〔2014〕125号)精神,现就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的试点。

    二、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现有规划面积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内的保税货物(以下简称保税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时,继续予以保税;保税货物内销时,海关按其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同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除保税货物外,货物(包括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或内销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内销的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海关按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

    (五)贸易功能区不再执行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的免税政策。

    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贸易功能区范围的确定、隔离监管设施及管理系统的验收等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上述税收政策在贸易功能区正式通过验收后执行。

    四、江苏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南京海关、重庆海关要积极推进落实上述税收政策,并切实做好相关监管和服务工作。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互换。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贸易功能区增值税的征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及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具体监管办法,经实践检验政策可行、措施成熟后,适时研究提出在其他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扩大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