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   
发布时间/2017-01-11 00:00:00   浏览/336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0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71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