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税法规目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
    发布时间:2000-03-01 00:00:00  来源:  浏览:4359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财外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3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完善旅游购物环境,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于1979年11月开办免税品销售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原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对全国免税店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政策,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通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免税商品销售网络,为海内外旅游者、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海员提供了良好的免税购物服务,增强了口岸功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为国家赚取了大量外汇。中国免税业已在世界免税业界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但是,由于我国开办免税业务毕竟缺乏经验,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管理体制不顺。目前,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外,从事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的还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经营管理权分散,国务院制定的“四统一”的免税品经营业务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由此引起免税销售业务内部竞争无序,形成多家经营、多头对外的局面。目前,还有很多免税店纷纷提出要自主采购、自主经营,有的还通过招投标将免税业务出让给外商经营。这种做法不仅冲击了国家对免税品垄断经营的体制,而且还削弱了规模采购的优势,提高了免税品的采购成本,其结果是免税店失掉许多潜在的顾客,国家利益受损,外商从中渔利。

      2.企业与国家分配关系不顺。由于免税品销售业务免掉的是国家关税、进口环节税等中央税收,而在现行办法下,免税业务经营权分散在地方和部门,免税店所得收益全部归经营部门和地方所有,在经营利润的分配上没有体现中央集中管理、收益适当上交的原则。因此,一些部门、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漠视国家现行政策,相互攀比,争要免税业务经营权,造成部门和地方利益抬头。

      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国免税业统一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也阻碍了免税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认为,1979年我国开设免税业务,主要是顺应改革开放后日益增多的外国游客来我国旅游购物的需要,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免税业务的做法,但在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经20多年,在此期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还借鉴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实行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而我国免税业管理体制却一直未变,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国际上看,由于免税销售业务免征的是属于中央收入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此,各国的免税业均体现了国家垄断和特许经营的性质,由中央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这也是我国免税业需要加以完善的方面。为了促进我国免税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旅游业发展服务,我们建议:

      一、由于免税品销售业务免掉的是国家关税、进口环节税等中央税收,涉及海关监管和旅游购物管理,制定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免税业应体现国家垄断和特许经营行业的性质,免税业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在中央,坚持统一审批的原则,地方及各部门无权审批经营管理免税业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和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级海关应加强对获准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单位各种免税商品的严格监管。

      四、地方和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店的经营活动。

      五、为体现免税业的特许经营政策,进一步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央财政对免税店收取专营利润。

      六、中国免税品公司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中央管理后,仍应继续坚持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贯彻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四统一”方针,全国各地的免税品公司和免税店不得自行进货。

      七、制定完善的免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及所有免税店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体系,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八、中国免税业应以资产为纽带,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快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的步伐,将目前经营管理权分属部门和地方的免税店,逐步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今后对其他部门和地方不再批准免税店(公司),促进中国免税业的集团化、连锁化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市场竞争的能力。

      妥否,请批示。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