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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发布时间:2018-12-07 15:14:00  来源:  浏览:2378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8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09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二、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4.0.zip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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