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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9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76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法律类别】暂时进出境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三)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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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2)
    1#   2020-11-11 16:56:57
    150****1185

    请问按照这个规定,进境展览的老爷车是否在展览期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就可以结关呢?如果可以结关后,是否可以在此区域内仓储。再有展览批文后再进境展览?


    2#   2020-11-18 09:32:39
    157****9882
    @150****1185

    请问按照这个规定,进境展览的老爷车是否在展览期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就可以结关呢?如果可以结关后,是否可以在此区域内仓储。再有展览批文后再进境展览?

    可以。要不然这个公告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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