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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 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9-02-27 16:20:00  来源:  浏览:2247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2019年02月27日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经风险分析,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植物产品是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后再运往境内区外,及加工后再运往境内区外或出境,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不包括食品)。

      二、检验项目包括动植物产品涉及的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

      三、“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按以下规则执行: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海关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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