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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8-12-29 00:00:00  来源:  浏览:2906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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