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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公布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1-04-25 09:04:23  来源:  浏览:2486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公布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协调制度注释》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1页,总规则一注释五,本页第17-2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以上三(二)中: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
    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第11页,第二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9行
    在本页第19行的下面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带骨的
    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但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被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14页,品目02.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行
    删除子目0210.11的子目注释,即删除以下内容:
    “子目注释:
    子目0210.11
      子目0210.11所称“带骨的”,既指带整块骨头的肉,也指已剔除一些或部分骨头的肉(例如,不带胫骨及半去骨的后腿)。本子目不包括骨头被剔除后又重新插入,骨与肉组织不再相连的产品。”

    第51页,品目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从茶属(山茶属)植物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第51页,品目09.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茶花、茶芽、茶渣、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以及压制成各种形状和尺寸的茶。”

    第51页,品目09.02,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虽名为“茶”,但却不是用茶属植物的叶制得的产品,例如:”

    第65页,第十二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3行至第66页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章各品目包括的子仁及果实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破碎、压碎、去衣或去壳的。它们也可以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便于储存(例如,使解脂酶失去活性并部分除湿)、去苦味、钝化抗营养因子或便于使用。但热处理后子仁及果实的天然特征不得改变,也不得使子仁及果实改变一般用途而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第81页,品目14.01,排他条款,本页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经碾轧、捣碎、梳理或其他纺前加工的上述植物材料(品目53.03或53.05)。”

    第105页,品目17.0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将原文修改为:
    “甘蔗或甜菜的原糖呈棕色晶体或其他固体形状,其颜色是所含杂质所致。”

    第190页,第二十八章第一分章 总注释,元素一览表,本页第7行
    将原表中“铹”的元素“符号”修改为“Lr”。

    第196页,品目28.05,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和第197页第1行
    删除品目28.05的排他条款,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目不包括胶态悬浮汞(在汞与铂之间的水中产生电弧光所得的红色或绿色液体),它用于医药,应归入第三十章。”

    第207页,品目28.1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氨既可以从煤气纯化厂或炼焦厂生产的不纯氨气水溶液中制得〔参见品目38.25的注释一、(三)项〕,也可由氢和氮的合成制得。”

    第212页,品目28.2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以硫酸处理天然铁钛酸盐(钛铁矿)(品目26.14)制得。”

    第212页,品目28.2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至第213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未经混合或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但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加入了化合物的二氧化钛,所加入的化合物使其获得某种物理特性,以适合作颜料(品目32.06)或其他用途(例如,品目38.15、品目38.24)”

    第213页,品目28.23,排他条款,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不包括:”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4-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它们用于调制船舶漆或汞盐,还用作催化剂。”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7-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氯化亚汞(甘汞)(Hg2Cl2)。可呈无定形块状、粉末状或白色晶体;不溶于水。氯化亚汞用于制造焰火,或用于制瓷工业等。”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0-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氯化汞(二氯化汞、升汞)(HgCl2)。为斜方晶体或白色长针状晶体。溶于水(特别是热水);剧毒。用于在铁的表面镀上青铜色,浸渍木材以使其耐火,在摄影中用作增厚剂,在有机化学中用作催化剂以及制造氧化汞。”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4-2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碘化亚汞(HgI或Hg2I2)。呈粉末状,常为无定形,但有时为结晶体;通常为黄色,但有时为浅绿色或浅红色;微溶于水,剧毒。用于有机合成。”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二氧硫酸三汞(HgSO4•2HgO)(碱式硫酸汞)。”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硝酸汞〔Hg(NO3)2〕,为水合盐(一般结合2个水分子),无色晶体或者白色或淡黄色板块,易潮解,有毒。用于制帽业及镀金材料;也用作硝化助剂、有机合成中的催化剂以及用于制雷酸汞或氧化汞等。”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碱式硝酸汞。”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6-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七、汞的氰化物。
    (一)氰化汞〔Hg(CN)2〕。
    (二)氧氰化汞〔Hg(CN)2•HgO〕。”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17-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铵与汞的氯化物(氯化汞铵或氯代汞酸铵)。为白色结晶粉末,在热水中较易溶解;有毒。用于制造焰火。”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本页第20-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三、氨基氯化汞(HgNH2Cl)。为白色粉末,见光变成浅灰色或浅黄色,不溶于水;有毒。用于制造焰火。”

    第263页,第二十九章总注释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3行
    插入新的一段:
    “本章还包括品目29.36至29.39及29.41产品的聚乙二醇化〔 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对于这些产品,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与其未聚乙二醇化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但是,第二十九章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39.07)。”

    第266页,第二十九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一、在本页倒数第8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八项:
    “八、品目29.32、29.33及29.34的归类
    (本章注释七)
    如果环内杂原子仅是本条所列的环化官能团,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元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形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如果除了第二十九章注释七第一句所列的官能团外,结构式中还含有其他的环杂原子,在进行归类时应该考虑到所有的环化官能团。因此,例如,阿那昔酮(INN)及帕拉德福韦(INN)应按含两个或以上不同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4,而不是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阿那昔酮(INN)           帕拉德福韦(INN)”

    二、将原第八至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九至十项。

    第283页,品目29.09,注释条文,第四部分,本页倒数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这些化合物是通式为ROOH及ROOR的一系列化合物,其中“R”是一个有机基团。”

    第304页,品目29.22,注释条文,第一部分,本页倒数第14行
    在本页倒数第14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第十一项:
        “(十一)甲基二乙醇胺。”

    第306页,品目29.23,注释条文第一句,本页倒数第18-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有机季铵盐含有一个四价氮阳离子R1R2R3R4N+,其中R1、R2、R3、R4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烷基或芳基(甲基、乙基、甲苯基等)。”

    第310页,品目29.2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这些化合物含有基团R1―N=N―R2,式中R1和R2均为有机基,有机基中的一个碳原子直接与氮原子连接,例如:”

    第311页,品目29.28,注释条文第三段,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胲(H2NOH)分子中一个或数个氢原子被取代也可生成多种衍生物。”

    第316页,品目29.31,注释条文,第一部分,本页第9行
    在本页第9行的下面,插入以下新的段落:
    “本组包括:
    (一)甲基膦酸二甲酯。
    (二)3-(三羟基硅基)丙基甲基膦酸酯钠盐。
    (三)邻-甲氟膦酸异丙酯(沙林)。
    (四)邻-甲氟膦酸叔已酯(梭曼)。”

    第358页,第二十九章,麻醉药和精神治疗药物表Ⅰ,“协调制度编号”,本页倒数第5-6行
    将原文修改为:
    “硫代芬太尼     2934.99  4
    盐酸硫代芬太尼 2934.99  4”

    第377页,第二十九章,生产某些管制物质的常见产物母体及主要化学品表,表中“产物母体(P)主要化学品(E)(子目)”,本页倒数第9-4行
    将原文修改为:
    “(2)3,4,5-三甲氧基苯甲酸(P)(2918.99)”和“(3)3,4,5-甲氧基苯甲酰氯(P)(2918.99)”

    第380页,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第二栏及第五栏中的化学结构式中的法文应为英文: 
     

    第395页,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第五行及第六行“注释描述”栏内容分别替换为:
    “由两个环形成的内酯范例(子目注释)”,“双内酯的范例(子目注释)”

    第397页,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第三行及第四行“注释描述”栏内容分别替换为:
    “去甲羟安定(子目注释)”,“由两个环形成的内酰胺范例(子目注释)”

    第404页,第二十九章注释中述及的某些产品的化学结构表
    将第三栏红霉素对应的化学结构式替换为:
     

    第405页,第三十章,本页倒数第1行
    插入新的总注释:“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为改进药效将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与第三十章的药品(例如,功能性蛋白质及多肽、抗体片段)连结而成的聚乙二醇化产品。本章品目的聚乙二醇化产品与其未聚乙二醇化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例如,品目30.02的聚乙二醇化干扰素(INN)〕。”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标题,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一),本页第5-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抗血清及其他血份,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血清是从血液凝块后分离出来的液体血份。
    本品目主要包括从血液制得的下列产品:“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凝血酶、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其他血液凝固因子、血液球蛋白、血清球蛋白及血红蛋白。本组也包括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的改性血红蛋白,例如:交富血红蛋白(INN)、聚戊二醛血红蛋白(INN)及交聚血红蛋白(INN)等交联血红蛋白。
    本品目还包括供治疗或防治疾病用的血清白蛋白(例如,通过分馏人血血浆制得的人体白蛋白)。”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第一段,本页第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供诊断或治疗疾病用或作免疫试验用的产品应归入本组。这些产品解释如下:”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3,本页倒数第18-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3.抗体偶联物及抗体片段偶联物──至少含有一个抗体或抗体片段的偶联物。最简单的类型为以下组合:
    (1)抗体-抗体;
    (2)抗体片段-抗体片段;
    (3)抗体-抗体片段;
    (4)抗体-其他物质;
    (5)抗体片段-其他物质。
    第(4)种及(5)种的偶联物类型包括,例如:与蛋白结构共价偶联的酶[例如,碱性磷酸(酯)酶、过氧化物酶或β-半乳糖苷酶]或染料(荧光素),用于直接检测反应。”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疫苗。
    最典型的疫苗是悬浮于盐溶液、油(脂制疫苗)或其他介质中的含病毒或细菌微生物源的具有预防疾病作用的制剂。这些制剂通常在不破坏其免疫性的条件下被加以处理以降低其毒性。
    其他疫苗包括重组疫苗、多肽疫苗及糖类疫苗。这些疫苗通常包含一个抗原,一个抗原识别片断或一个作抗原识别片断的基因代码(多肽、重组体或蛋白质偶联物及其他物质)。“抗原识别片断”是抗体的一部分,在生物体中起到激发免疫反应的作用。这类疫苗中多数对某种特定的病毒或细菌具有靶向作用。这些疫苗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
    本品目也包括由疫苗或类毒素组成的混合物〔例如,白喉疫苗、破伤风疫苗及百日咳(DPT)疫苗〕。

    第408页,品目30.03,注释条文第四点,本页倒数第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药用的胶态溶液及悬浮液(例如,胶体硒),但不包括胶态硫磺及单一胶态贵金属……。”

    第427页,品目32.06,注释条文,第一部分(一),本页第7-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以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这些产品包括经表面处理的或与硫酸钙、硫酸钡或其他物质混合的二氧化钛,还包括为使其获得适合作颜料用的特定物理性质而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加入化合物的二氧化钛。特性不适合作颜料用的其他特制的二氧化钛应归入其他品目(例如,品目38.15、品目38.24)。未经混合及未经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归入品目28.23。”

    第435页,品目32.14,注释条文一(九),本页第17-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九)以塑料(例如,聚酯、聚氨酯、聚硅氧烷及环氧树脂)为基料的粘合剂,无论是否添加了高比例(高达80%)的填料(例如,粘土、砂及其他硅酸盐、二氧化钛、金属粉末)。这些粘合剂中有些要在加入硬化剂后使用,有些在使用后不会硬化,而会保持粘性(例如,隔音密封剂)。其他一些粘合剂会随溶剂蒸发、凝固(热熔粘合剂)、暴露在空气中凝结或者因不同成分发生混合反应(多组分粘合剂)而硬化。
    这些产品只有在完全配比用作粘合剂时才归入本品目。这些粘合剂可在建筑物或家庭装修中用于封闭某些接缝,用于密封或修补玻璃、金属或瓷器,用作汽车车身的填料或密封剂,或者作为密封粘合剂,用于将不同材料的表面粘合起来。”

    第439页,品目33.0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将原文“某些主要组分”修改为:“部分主要组分”。

    第474页,第三十八章总注释,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4行
    在第一句后面插入新的一段:
       “引用本章注释一(二)的规定时,混合物中含有“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不一定就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作为化工产品的物质(例如,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如具有的某种营养价值仅为附属于化工产品自身功能的,不应视为此注释所称的“食物或营养物质”。”

    第474页,第三十八章总注释,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章注释一(二)所限定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的仅是那些用于配制食品的以营养价值为主的混合物。”

    第495页,品目38.2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4-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本品目不包括化学品与食品或其他营养物质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或物质均已营养价值为主。这些混合物在制造某些供人食用的食品时作为拼料或改良食品特性用(例如,糕点、饼干或其他焙烘食品的改良剂)。上述产品通常归入品目21.06。(参见第三十八章总注释)”

    第497页,品目38.24,注释条文,本页第16行
    一、插入新的(二十二)项:
    “(二十二)零售包装的修正带。这些产品为成卷的修正条,通常装在一个塑料分配器内,用于掩盖打字稿、手稿、复印件、胶印印刷品及类似品上的手写及打字错误或其他多余印记。这些产品的带长及带宽不一。修正条的表面有不透明的颜料涂层。使用时,用手将转印头压在需要修正的部分上。
    本品目不包括:
    1.带胶粘衬背的纸质修正带(第四十八章)。
    2.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品目96.12)。”
    二、将原第(二十二)到(四十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三)到(五十)项。

    第499页,品目38.24,注释条文,本页第7行
    在第7行之后新增一段:
         “(四十九)二乙酰酒石酸甘油单酯及二酯与磷酸三钙或碳酸钙的混合物,用作乳化剂。”

    第506页,第三十九章,总注释条文,例2,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2.聚酰胺―6,6
       下列聚合链表示四个单体单元:
                O     O          O     O
                ‖     ‖         ‖     ‖
      ―NH―(CH2)6―NH―C―(CH2)4―C―NH―(CH2)6―NH―C―(CH2)4―C―
      └────┬───┴───┬──┴────┬──┴───┬──┘
           1         2        3       4

          单体                  单体单元    
         1,6-己二胺         -NH-(CH2)6-NH-  
       〔NH2-(CH2)6-NH〕                                   
           及              及
            1,6-己二酸
                         O     O
                               ‖    ‖
    〔HOOC-(CH2)4-COOH〕      -C-(CH2)4-C-
    结构重复单元

    O     O
     ‖     ‖
    ―NH―(CH2)6―NH―C―(CH2)4―C―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单体单元,而结构重复单元则由这两种不同的单体单元构成)。”

    第508页,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初级形状”的解释(一),本页倒数第8行
    在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配比了添加剂使产品适合专门用作粘合剂的初级形状聚合物应归入品目32.14。”

    第516页,品目39.07,注释条文二,本页第17行
    在第17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本品目还包括第二十九章(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0、29.42)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 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
    其未聚乙二醇化产品同样归入第二十九章(品目29.36至29.39及29.41)或第三十章的聚乙二醇化产品不归入本品目,这些产品通常与其未聚乙二醇化产品归入同一品目。”

    第516页,品目39.07,注释条文五(二),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聚烯丙酯。由烯丙醇和二元酸(例如,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衍生而得的一类特殊的不饱和聚酯〔所称“不饱和”,参见以下第(五)款的说明〕。用作层合胶粘剂、涂料、清漆以及要求具有微波穿透性的材料。”

    第548页,第四十一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13-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皮张和皮革,不论是整张(即具有动物轮廓的皮张和皮革,但可去掉头、脚部分)、还是部分(例如,半边皮、肩皮、整张或半张背皮、腹皮、颊皮)、成条或成块的,均归入本章。但切成特殊形状的小块皮革应作为其他章的制品归类,特别是归入第四十二章或第六十四章。
      剖层皮和剖层革应按整张皮或整张革的相应品目归类。剖层是将皮张水平片割为一层以上的过程,可在鞣制前或在鞣制后进行。剖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为均匀的厚度以便于加工,并制得更为一致的成品革。皮张的外层或粒面层,称为“粒面剖层皮”,通过环状带式刀片对皮张进行平整,可达到几毫米的精度;底层称为“肉面剖层皮”,其形状和厚度是不规则的。特别厚的皮张,例如水牛皮,可以得到数层剖层皮,但这种剖层皮的中间层在结构上没有外层紧密。”

    第548页,品目41.01,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删除原文的“(+)”

    第549页,品目41.01,子目注释,本页第9-12行
    删除子目4101.20注释,删除内容:
    “子目注释:
    子目4101.20
    子目4101.20不包括剖层生皮。”

    第557页,品目42.02,子目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4202.11、4202.21、4202.31及4202.91
    在这些子目中,所称的“以皮革做面”包括:
    (一)具有塑料或合成橡胶薄膜涂层的的皮革,该涂层无法用肉眼辨别(其厚度通常小于0.15毫米),用于保护皮革表面,不论其色泽上是否发生变化;以及
      (二)层压漆皮。”

    第573页,品目44.12,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4412.10、4412.31、4412.32及4412.39
    胶合板即使经品目44.12注释倒数第三段所述的盖面或进一步加工仍归入这些子目。”

    第636页,品目48.14,排他条款(三),本页倒数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质地较重较硬挺的糊墙品的类似制品,例如,由纸基及塑料面层组合而成的产品,报验时通常呈较宽的卷状(例如,183厘米),既可作铺地制品,又可用作糊墙品(通常归入品目48.23)。”

    第719页,品目57.02,注释条文,本页第3-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不过就图案来看,开来姆地毯通常没有花卉或簇叶的图案,仅有直线图案。”

    第842页,品目71.01,注释条文第四段,本页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珍珠通常为圆形,但有时为半圆形(钮扣珍珠)或不规则形状(巴罗克珍珠或疱状珍珠),珍珠有大有小,差异甚远。珍珠母(品目05.08或96.01)的成分与珍珠极为相似,但通常呈薄片形。”

    第992页,第八十四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章注释二、注释七及注释九(四)]”
    在其后增加新一段:
    “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释一另有规定外,品目84.86所列设备及装置,应优先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第992页,第八十四章,总注释条文,本页数第21行
    将原文中的“及微型组件”删除。

    第1013页,品目84.1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8行
    将原文修改为:
    “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二)的规定,本品目包括所列分体式空调器中单独报验的室内机和室外机。
    空调器的其他零件,不论其是否装成一个独立装置,均应按照第十六类注释二(一)的规定进行归类(品目84.14、84.18、84.19、84.21、84.79等);或者如果注释二(一)不适用,则应按照第十六类注释二(二)或二(三)的规定进行归类,这取决于这些零件是否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空调器。”

    第1014页,品目84.15,子目注释,本页第10行
    插入新的子目注释8415.90:
    “子目8415.90
    本子目包括单独报验的子目8415.10项下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内机和室外机。室内机和室外机通过电线和铜管连接,冷媒通过铜管在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流动。”

    第1019页,品目84.19,排他条款,本页第9行
    将原第(三)项修改为:
    “(三)品目74.18所列的家用烹饪或供暖器具。”

    第1032页,品目84.24,子目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在现有的子目注释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8424.81
    本子目包括压力喷雾器(市场上可称为“喷枪”),由一个装有漏斗及压力泵的压力罐、背带、软管及带有铜管和可调喷嘴的手持喷射装置构成,上述所有构件的物理特性均清晰表明其最适合农业或园艺用途(例如,3巴的使用压力、5升的容积及可调节的喷嘴。)”

    第1040页,品目84.2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8行
    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三)旅客登机(船)桥(品目84.79)”
    将原第(三)、(四)和(五)项依次修改为第(四)、(五)和(六)项。

    第1049页,品目84.33,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但品目84.37所列机器除外。”

    第1054页,品目84.36,排他条款,本页第22行
    一、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十)马用或牛用的真空吸尘式理毛装置(品目85.08)。”
    二、将原第(十)到(十二)项依次修改为第(十一)到(十三)项。

    第1084页,品目84.5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13)原地清洗地毯的器具,向地毯中注入清洁溶剂,再由泵将溶剂抽出;设计供单位(家庭房舍除外)使用的,例如,供宾馆、汽车旅馆、医院、办公室、餐厅及学校使用的。”

    第1117页,品目84.72,注释条文,本页第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本品目不包括即使是办公室用的小型印刷机(例如,凸版印刷机、平版或胶版印刷机),使用凸纹塑料片或金属片进行复印的复印机(含兼可用蜡纸复印的机器),以及感光复印机、热敏复印机(品目84.43)及缩微胶片设备(第九十章)。”

    第1118页,品目84.72,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4至第16行
    将原第(三)项调整为第(一)项,原来第(一)、(二)项调整为(二)、(三)项。

    第1130页,品目84.79,注释条文,本页第11行
    新增一段:
    “(三十二)旅客登机(船)桥。这些登机(船)桥允许旅客和人员在候乘大楼与停舶的飞机、游轮或渡轮之间行走,而无需穿行室外。它们通常由旋转平台、两节或两节以上的矩形伸缩通道、带行走机构的垂直升降柱及位于廊桥前端的接口舱组成,包括可使登机(船)桥呈水平、垂直和扇形移动的机电或液压装置(例如,伸缩部件、接口舱及垂直升降柱等),以便将登机(船)桥调整到处于飞机、游轮或渡轮舱门(入口)的合适位置。此外,在码头使用的旅客登船桥前端还可配有渡板,可伸入游轮或渡轮舱门(入口)。这些登机(船)桥自身不能升降、搬运或装卸任何东西。”

    第1130页,品目84.79,注释条文,本页第12-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原地清洗地毯的器具,向地毯中注入清洁溶剂,再由泵将溶剂抽出,设计供单位(家庭房舍除外)使用的,例如,供宾馆、汽车旅馆、医院、办公室、餐厅及学校使用的,应归入品目84.51。”


    第1153页,品目85.08,注释条文,本页第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原地清洗地毯的器具,其向地毯中注入清洁溶剂,再由泵将溶剂抽出,未与干湿真空吸尘装置组合的(品目84.51或85.09)。”

    第1153页,品目85.0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还包括马用或牛用的真空吸尘式理毛装置。”

    第1154页,品目85.09,注释条文,本页第25至第26行
    将原文中的“真空吸尘器配有擦光、磨光、喷洒杀虫药等用的附件;” 删除。

    第1155页,品目85.09,排他条款,本页第3至第10行
    一、将原第(八)项删除。
    二、将原第(九)至(十三)项依次修改为第(八)至(十二)项。

    第1155页,品目85.09,排他条款,本页第5、6行
    将原文修改为:
    “(八)原地清洗地毯的器具,向地毯中注入清洁溶剂,再由泵将溶剂抽出,设计供单位(家庭房舍除外)使用的,例如,供宾馆、汽车旅馆、医院、办公室、餐厅及学校使用的(品目84.51)。”

    第1170页,品目85.1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6行
    将原文第五款后新增一段为:
    “(五)热电偶或热线式传声器。它装有电阻发热丝,其温度受声波的作用发生变化,并由此而引起电阻的改变。
        本品目也包括无线传声器成套装置,每套装置由一个或多个无线传声器与一个无线接收器组成。无线传声器通过无线电传输电路及内置或外置的天线,传输其接收的声波信号。无线接收器装有一根或多根天线,用以接收传输过来的无线电波,并装有内置电路,用以将无线电波转换为音频电信号加以输出;无线接收器还可带有一个或多个音量控制器及输出接口。”

    第1173页,品目85.19,注释条文,本页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例如,光盘播放器及迷你光盘播放器。”

    第1189页,品目85.3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用于不超过11安培电流电路的机电快速开关(拨动开关)。”

    第1197页,品目85.4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超声波测厚仪用的拾波元件(探针)(一般酌情根据第九十章注释二(二)归入第九十章或归入品目90.33)。”

    第1230页,品目87.11,注释条文,本页第4行
    在本页第4行下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本品目还包括单人用两轮电动交通工具,用于人行道、小路及自行车道等低速行驶区域。该交通工具上有一个由多个陀螺传感器和机载微处理器构成的系统,它使站立在交通工具上的骑乘者在两个独立而且是非前后串列的轮子上保持平衡。”

    第1255页,品目90.0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1到7行
    将排他条款按照品目的顺序重新排序如下:
    “ (二)感光复印或热敏复印设备(品目84.43)。
    (三)数码照相机(品目85.25)。
      (四)数码照相机后背(品目85.29)。
      (五)放电灯管(品目85.39)。
      (六)品目90.08的照片放大及缩小机。”

    第1278页,品目90.2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骨折用器具可用于身体受伤部位的固定(作牵引或保护用)或断骨对接,也可用于脱臼及其他关节损伤的治疗。”

    第1278页,品目90.2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段
    将原文修改为:
    “它们有些是安装在病人身上(例如,金属丝、夹持肢体的锌或木制支架、石膏绷带夹板、肋骨驳接用具等),有些则是安装在病床、台或其他支撑物上的(用于代替夹板或支架的床上防护支架、管子骨折延长器等)。但如果是作为病床、台或其他支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件,就不应归入本品目。”

    第1287页,品目90.2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类仪器用于测量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湿度,其主要类型有:”
     
    第1288页,品目90.25,注释条文,本页第2行
    插入新增加排他条款:
    “本品目不包括用于测量固体物质湿度的仪器(品目90.27)。”

    第1293页,品目90.27,注释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十六、分析仪器,有时也称为“固体湿度计”,根据物质的介电常数、电导率、对电磁能量或红外辐射的吸收进行测量。”

    第1295页,品目90.28,注释条文,本页第13到20行
    将原文修改为:
    “ 2.隔膜式仪表,它们类似于上述的干式气体计量仪表......。
    3.往复活塞式仪表,这种仪表由在液缸中作往复运动的......。
    4.盘形活塞式仪表,这种仪表由旋转圆盘代替活塞将......。
    5.旋转活塞式仪表,这类仪表有一种是由装有被一径向......。

    第1295页,品目90.28,注释条文,本页第24行
    在第24行后插入新的一段:
    “上述第2项至第5项所列仪表称为容积式仪表。”

    第1350页,品目95.04,注释条文,本页第4到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 二、视频游戏控制器,其图像再现在电视机、视频监视器或其他外部显示屏或面板上;自身装有显示屏的视频游戏机,无论是否便携式;以及用硬币、纸币、银行卡、代币或其他任何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游戏机。
      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如果其客观特性及主要功能均显示其专供娱乐(游戏)用,无论其是否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一)所列关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条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视频游戏控制器和游戏机的零件及附件(例如,磁带盒、游戏卡、游戏操纵杆、游戏控制器、方向盘等),只要其符合本章注释三所列条件。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三)所列条件的选配外围设备(键盘、鼠标、盘(片)式存储部件等)(第十六类)。”
    (二)录制了游戏软件并仅用于本品目所列游戏机的光盘(品目85.23)。”

    第1362页,品目96.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等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第1362页,品目96.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至9行
    将原文修改为:
    “……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等制的盒子内一同报验。”

    第1362页,品目96.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6至7行
    将原文修改为:
    “……装于皮革、织物、塑料或过塑纸板等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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